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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摘要会计准则与税法由于制订主体不同,使得两者差异的客观存在。 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相关规定,从制度规定的角度进行了会税差异的分析,并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差异的协调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法;收入确认;差异会计和税法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和差异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上的差异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从短期内难以消除。

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会税之间的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两者之间的差异协调势在必行。

如何正确掌握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做好会税差异的调整使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存在的差异一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新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企业同时满足将商品风险和报酬进行转移,并不保留管理权以及收入和成本能进行准确的计量,预计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

而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并不考虑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满足即可。

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了收入的行为,而不考虑到以后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规定可以维护税法的刚性,降低税收征收风险,但也可能导致企业的应税收入增大,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差异分期收款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将其视同融资性质的款项,应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而合同的签订价格和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照实际利率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摊销,摊销金融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分期收款进行收入确定时相对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据了合同价款和时间规定进行了收入的确认。

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的税收征收,不需要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而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来收入实现的可能性,并将合

同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了期间损益调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收入完成情况,更好的体现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

三提供劳务收入处理的差异劳务收入的会税差异主要体现是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上。

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能够进行准确的估计,成本能得到预期补偿,应按照劳务收入的百分比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如果跨年劳务收入预期成本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应将预期或者已经补偿的金额部分进行收入的确认。

而税法并不考虑到劳务成本是否能够预期得到补偿,只要企业提供了劳务就应该进行收入的确认。

从会税差异角度来看,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能体现出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预期收入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暂缓进行了收入的确认,防止企业虚增劳务收入。 而税法更多的是基于劳务行为的本身,只要企业提供了劳务就应该进行税收收入的确认,而不去考虑企业能否获取未来的预期收入。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和捐赠收入新会计准则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确认只要满足收入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即可。

而税法由于存在减免税的规定,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国债类收益免税,不计入税法收入范畴。

因此,会税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范畴上,而对收入的确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为受到捐赠而获得的资产,不纳入收入范畴,应计入资本公积。

而税法对为受到捐赠而获得的资产,无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差异的协调一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制度规定上的交流与合作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分属两个部门,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更多的站在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税法制定时更多的是强调了税收的基本原则要求,两者所在制度规定时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难以避免的将出现一定的会税差异。

为了减少会税差异,两个政府部门应积极的进行相互的协调,在制定和修订

相关规定时,应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适用性。

二对已发生的差异应该积极相互协调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应积极的和税法相互协调,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规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之间的相互调整分方法,简化计算。

必要时,可以将会计核算中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成本。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积极的建立起企业内部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处理,确保会税差异能通过会计核算反映,提高应纳税款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税法在进行相关规定时,应积极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互协调。 比如对于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确认的限制条件较多的情况下,税法应积极的吸收规定,采用合理的限制性规定,避免扩大了非实现收入的增收,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为了防止企业在会计准则规定中利用风险估计方法,有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的行为,税务部门应积极的进行税务稽核,防止因为会税差异协调而导致企业偷漏税扩大的情形。

同时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在相关规定中,应减少文字上和新会计准则的不同,尽量减少文字上的差异,防止制度执行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歧义。 同时,应该积极改进税制,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避免企业纳税人重复纳税。

作者李刚单位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考文献[1]沈肇章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解读[]经营与管理,201307[2]李海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对策[]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