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及相关规范内容解读
2009年7月9日住建部第347号公告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2、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同时废止。
该标准实施半年来,仍有相当多参建单位对规范内容掌握不透,导致工程实施中违反该标准用错玻璃类型及规格的事件反复发生。 笔者通过对比JGJ113-2009及JGJ113-2003、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等标准,就此次规范调整涉及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 门窗中常用玻璃种类: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等。
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2、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玻璃总类 公称厚度(mm) 4 5 6 钢化玻璃 8 10 12 6.38、6.76、7.52 夹层玻璃 8.38、8.76、9.52 5.0 6.0 8.0 9.0 3.0 2.0 3.0 4.0 最大许用面积(m2) 10.38、10.76、11.52 12.38、12.76、13.52 7.0 8.0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3、 安全玻璃的选用,见表2
表2安全玻璃的选用
应用部位 活动门、固定门用玻璃落地窗用玻璃 人员集中的有框 公共场所、运动场所中装配室内隔断用玻璃 不承受水平荷载 室内栏板 用玻璃 承受水平荷载 3m≤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 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8的钢化夹层玻璃 无框 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浴室内无框玻璃隔断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8mm的夹层玻璃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无框 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应用条件 有框 玻璃种类、规格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3m 屋面用玻璃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3m 地板用玻璃框支撑 (指玻璃板下面为漏空) 点支撑 <8mm 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需进行均质处理,单片玻璃厚度不宜<8mm 水下用玻璃 —— 夹层玻璃,单片玻璃厚度不宜 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均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必须使用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0.76mm 单片厚度相差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mm 应选用夹层玻璃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玻璃种类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 公称厚度(mm) 3 4 5 6 最大许用面积(m2) 0.1 0.3 0.5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