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
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一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
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三制订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