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载本文

宁环发?2012?163号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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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档案

从今年起,各区县、园区要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建立专门档案,并予动态更新。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工艺和装备改造、新上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以及停产关闭等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对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同时,应将相关材料一并收集整理并归档。市直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对2011年以来实施整治的企业,要补充建立治理档案,测算其整治前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

档案一式两份,属地环保部门、企业各一份存档备查。2013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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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建档工作将纳入区县园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其他要求

各区县、园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请各单位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报我局。

联系人:污防处田锋,联系电话:83630829。

附件一: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校对人:田锋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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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 防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