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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七)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
(八)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九)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十)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十一)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申报债权登记
《申报债权登记表》
债权初步审查
《债权审查确认表》
债权审查复核
《债权确认单》
债权审查确认
《债权表》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一)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 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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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
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
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制作《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的细化,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为便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每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通过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分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
四、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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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债务人财务资料无记载的,且债权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4、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5、申报债权时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8、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9、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及其性质。
10、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
1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
债权金
额。
第四部分 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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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的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的公平受偿的必要条件。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
1、 债权确认非诉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
2、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的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异议人名单。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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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
(二)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三)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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