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等关于印发《 下载本文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等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珠知[2016]7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珠知〔2016〕78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依据《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组建方案》(珠府办〔2016〕21号),经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 1 / 4

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反

映。

特此通知。

附 件:《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银监分局

附件:

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2 / 4

第二条 基金用途主要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代为补偿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主要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期间的本金及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罚息复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五条 合作机构是指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时机成熟时可引入其他机构)。

第六条 基金由市财政统筹中央及省、市资金安排,首期规模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000万元、市财政3000万元,市财政3000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从市财政安排给珠海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分期安排,分5年到位。若5年存续期内运作良好,可以报请市政府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延长运营期限。

第二章 基金架构

第七条 基金由四方共同参与,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市政府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引导资金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