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信 贷
部
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1篇 总 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1条[目的]
本办法以规范授信业务办理中的必要事项为目的。
第2条[定义]
本办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授信)客户”:从银行获得信用供给的人(债务人) 2.贷款:银行承担直接的资金负担,对客户进行信用供给
3.授信:包括银行直接承担资金或非资金负担对客户进行信用供给。 4.新办:办理新的授信业务。
5.增额:在现有授信的约定期限到期之前,增加授信限额办理授信。 6.展期:对于到期或者已经到期的授信进行延期。 7. 同一对象:作为授信对象的个人或企业客户。
8.存款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等为标的物的质押担保方式。
第3条[适用范围]
① 企业授信应遵循本办法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机关及其他授信相关规定中另有规定的,应优先于本办法适用。
② 第 ① 项中的授信包括: 1.贷款;
2.保函(包括外币);
3.(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 4.买入外汇支票; 5.另行规定的授信。
第4条 [授权]
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下事项,可由信贷部部长进行授权: 1.只与业务处理流程及基准有关的事项; 2.附表与附加格式相关事项;
3.根据法律、外部规定及上位规定的变更所做的修订 ; 4.其他授权事项
第5条[授信办理方向]
办理授信时,应综合分析以下事项,有效、合理授信: 1.收益性
(一)预计收益及预计贡献值;
(二)维持保证金,外汇及工资转账等附带交易的可能性 ; (三)办理授信业务时的业务成本等管理费用。 2.健全性
(一)客户的信用度与事业发展前景;
(二)依靠正常营业活动产生的授信偿还能力与偿还意愿; (三)债权保全。 3.合理性
(一)客户计划从事产业的可行性与发展前景; (二)资金用途及所需资金的合理性;
(三)客户及债务关系人的授信交易资格及合法性; (四)借款及提供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4.公共性
(1)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及资金分配的效益性。
(2)禁止从事中国法律及规定中的限制事项及不健全授信行为。
第6条 [授信业务办理的限制]
① 不得办理中国法律及我行授信规定等所禁止的以下各类授信业务: 1.对同一客户,超过本行自有资本的10%以上的信用供给; *“同一人”确定标准:
- 个人 :以身份证号码为基准
- 法人 :以营业执照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准
2.对同一集团客户,超过本行自有资本的15%以上的信用供给; 3. 针对商品及有价证券的投机为目的的贷款; 4.不论直接或是间接,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贷款: (一)用本行的股票作为担保的贷款;
(二)以其他股份公司发行股份20%以上的股票进行担保的贷款; (三)为买入本行股票而进行的贷款; (四)用于政治资金的贷款。 5.以本行职员为对象的贷款 ;
6..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客户、在本行有逾期贷款的客户; 7.利用私下的金融行为,为进行伪造资金来源等不健全金融交易而进行存款担保的;
8.本行授信政策禁止的授信。
② 不考虑第一项中的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办理授信业务的例外 :
1.因汇率变动,韩币兑换金额增加的; 2. 同一客户构成有变动的;
3. 接受信用供给的企业间发生合并或转让及认购的;
4. 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等不可避免的原因,监管机构认为商业银行人员无法控制的;
5. 得到总行审批办理的授信; 6. 其他另行规定的情况。
第7条[禁止不健全行为]
不得进行下列任何营业行为:
1.要求所雇用职员进行连带保证的行为
2.对于具有公信力的金融机构以保函进行担保的授信,要求连带保证的行为。 但,在不得已的情况进行保证的情况下,连带保证人 的保证债务仅限于同一保函为进行担保的情况进行运用。
3.通过不合规的、非正常的存款担保等业务,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私下的金融行为,偷税漏税、伪造财务报表,进行不正当内部交易,伪装交易方的资金实力或洗钱行为。
4、在外汇及衍生商品交易等活动中,支援或干预客户的非法或不合规的交易行为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能不当地侵害客户的权益,扰乱健全的金融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8条[授信的分类]
① 根据不同的客户,授信可分为以下几类:
1.企业资金:针对法人与个人企业(持有营业执照的 )的授信; 2.个人资金:针对未发放营业执照的一般个人的授信;
3.其他资金:针对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等公共机关及学校法人等非盈利组织的授信。
② 按照贷款的办理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1.证书贷款(一般贷款):无票据 ,仅凭授信交易合同等为客户办理的贷款; 2.票据贴现:通过票据买卖合同,折价买入客户未到期的票据办理的贷款; ③ 授信按照交易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单笔交易:在约定额度范围内一次(或分次)贷出资金,偿还后的金额不得再次使用的授信; 2. 限额交易:在限额范围内,相同项目的授信可以循环使用,授信到期时收回贷款限额的贷款。
④ 针对企业的授信,按照使用用途可作以下分类: 1. 流动资金:支援企业生产与销售活动中所需资金的贷款; 2. 设施资金:支援符合企业经营目的的房地产购置、新建、增设及改建的资金贷款。
⑤ 根据授信的偿还方法可进行以下分类: 1. 一次还清:以授信金额在到期时一次还清为条件的授信; 2. 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期偿还的贷款:
(一) 本金均等分期偿还:按照相等的金额,定期进行偿还的贷款;
(二) 本金利息均等分期偿还:将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平均之后,每月进行均等偿还的贷款。 3. 随时偿还:在授信限额范围内可随时偿还及办理的授信。
第二章 债务关系人 第一节 一般事项
第9条[债务关系人的区分]
① 债务关系人:从银行获得信用供给的客户,及连带担保人和担保提供者; ② 根据债务关系人的性质,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10条[债务关系人的资格]
① 债务关系人是在法律上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并能够签订有效合同。
② 法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应根据法律 、营业执照、章程及规定等对其资格和权限进行确认。
③ 对于授信交易,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需要监管当局的批复、许可的,应先取得进行相关行为需要的许可文件或批复文件的副本,并对其内容予以确认。
第11条[债务关系人的本人确认]
① 授信交易时,应针对不同的债务关系人,收取实名确认表; 确认授信交易是否反映了本人的真实意愿,及相应材料的真伪。但,已经是本行债务关系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之前接收的本人确认材料进行本人确认。 1.自然人:
(一)中国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等。
(二)中国公民中非常住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等 (三)外国人:护照 2.法人
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卡),税务登记证(卡),贷款卡 等。 3.其他组织
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卡),税务登记证(卡),贷款卡 等。
第二节 授信关系人
自然人
第12条[一般事项]
①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权利能力的人 ② 与自然人的授信交易,原则上应与第10条中所述具备债务关系人资格的人进行。
第13条[无行为能力人]
不得为未成年人,限制治产人 或禁治产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办理授信。
第14条 [外国人]
针对外国人的授信交易,与本国公民适用同等标准。
第15条[个人企业]
① 与依照法律及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设立的个人企业进行的授信交易。
② 共同出资的个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2人以上的客户,应将主要负责人作为客户,将其他合伙人定为连带保证人进行授信交易为原则。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