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后合算;若不能对销售额进行客观区分的时候,应使用一般企业的计算基准: a.来料加工部门:年预计销售额以内;
b.其他部门:以一般所需流动资金的计算基准为依据。
第70条【年预计销售额的计算】 年预计销售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 年预计销售额,原则上不考虑信用分析报告书等的有效期限,以本年度,企业最近3季度的销售业绩为基准,以过去2年的平均销售额增加率为依据,以本年度计算为原则。但,前期销售业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以3/4季度为止的销售业绩,折算为年度业绩。
2. 最近结算之后,如销售业绩急剧上升或预计将急剧扩张的情况下,或由于业务能力达不到等原因,应用第1项中的方法不适合计算测定年度销售额的企业,综合考虑授信申请时的销售业绩,售货合同金额,生产能力,运转状况及同行业动向等因素,对年预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 年预计销售额,原则上应该以授信申请当年的预计销售额为基准;授信申请日为年末,不符合年预计销售额计算基准的情况下,以下一年度的年预计销售额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71条[运用原则]
①企业在本行所需流动资金授信金额,应从计算出的所需流动资金授信余额中减去以本人名义进行存款担保部分得出。
②超过流动资金支援限额例外办理的授信,在进行其他流动资金授信时,应在流动资金的授信限额内办理。但,取得总行审批的授信,应在所需流动资金计算对象的授信余额中减去总行许可的金额后进行运用。
③ 贸易融资等限额交易授信,原则上应以合同金额为基准运用;必要时,可以计算最近3个月的平均余额后应用
④ 为流动资金提供担保的保函,及依据相同保函的流动资金相互重复的时候,可以在任意一个对象授信的余额中扣除后,进行运用。
⑤个人企业转换为法人等,概括性的收购与变卖,若能够保持企业的同一性,可以以现存企业的营业业绩为基准,计算所需流动资金。
⑥ 计算所需流动资金时,应尽量使用信用分析报告书、由执业会计师确认的最近一期结算财务报表等客观资料。企业在结算期后,对于财务状态将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以最近月份注册会计师确认的现在财务报表为基准计算回转期限。 ⑦ 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为基准,如存在与注册会计师确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不同的情况,则应与资产负债表进行对照确认。
⑧ 本节适用于新办理(包括增额,借新还旧及续约)授信的情况。
第四节 设施资金
第72条[定义]
本节中所使用的在建工程率为整个工程费用中对所完成部分所投入的费用。
第73条【设施资金办理原则】
办理设施资金时,通过相关证明材料与实物或对设施进行确认等方法,根据计划的用途和时期,办理授信;设施资金贷款应尽量做到合理授信。 第74条【支援对象】
设施资金贷款,仅限于建筑资金,包括设计费与监理费。 1. 建筑资金
对工厂建筑(包括旧建筑),办公室,仓库等在常规性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进行新建所需的资金。 2. 不予办理授信的情况:
(一)授信商谈日前设施已存在的;
(二)奢侈,娱乐及高消费,助长投机行业的; (三)重复,过度投资及其他勿需贷款的。
第75条[授信限额和比率]
① 对同一对象的设施资金支援的合理限额,应使用“设施资金限额与期间计算表”,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出设施资金限额,原则上在限额范围内使用:
设施资金限额 ={(自有资本+固定负债) × 长期固定符合比率的韩国同行业平均比率} - 固定资产
② 依据第①项中的公式计算限额时,以下各项可作为例外计算:
长期固定符合比率[固定资产 ÷ (自有资本 + 固定负债)]应用时,韩国同行业平均比率不足100%的情况下,可按照100%进行计算
③ 对于设施资金中所需设施资金的授信比率的80%范围以内进行运用,但设施资金项目必须首先满足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第76条[所需设施资金的计算 ]
所需的设施资金应按照以下各项计算:
1. 收取材料 :工程合同(自建工程的情况下,工程款详单),建筑许可证 ; 2. 标的金额 :在合同金额(工程合同,买卖合同,转让合同)中减去增值税额与授信商谈日前已经支付的金额(自行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工程费用或制作费用)后计算。
3. 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分析
计算所需设施资金时,应对合同的内容是否正当,合同金额是否合理,及是否具有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确认。特别是认为合同金额过大的情况下,应参考各种物价资料或依据同行业的价格咨询等,对合同金额重新计算。 4. 贷款金额的决定
支援金额应综合考虑合同金额的合理性、客户的自筹集资金能力,偿还能力及授信效果等进行计算,不应一概使本年度设施资金贷款的最高授信比率。
第77条[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按如下步骤进行 1.计划产业的可行性
(一)针对设施投资相关的具体资金收支计划,生产产品的市场性,销售前景,
收益性及偿还能力等产业计划是否可行;
(二)考虑企业规模,生产能力及景气度展望等内容,判断设施规模是否合理; (三)是否为不必要,过度,重负投资及不动产投机等为目的。 2. 授信程序
(一)授信商谈时,对计划产业进行综合分析后,在产业性与授信可行性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进行授信;
(二) 不能对同一对象计划设施中的一部分单独授信,应对全体计划设施与现有设施的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授信。 3. 其他分析事项
(一)是否符合计划设施的各类资金支援要求;
(二)是否为针对既存设施的资金支援,或针对已经建成部分的资金支援; (三) 建筑资金的情况下,应确认是否有建筑许可及与计划设施建筑许可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 合同金额是否合理可行;
(五) 与同种设施相比,确认所需的设施资金是否过多; (六) 计算所需资金时是否已经扣除了已经支付的金额;
(七) 自行完成工程,或自行制作的情况下参考建筑单价表,物价信息表等资料,确认是否合理;
第78条[授信约定]
设施资金贷款应遵循以下约定
1. 约定方法:应将办理贷款的全部金额在约定书上以“授信(限额)金额”的项目写入,不论是否已经进行分期,在办理授信时需要一概进行约定。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客户的偿还能力,贷款金额的规模以及相应设施的法定年数等进行合理的运用。
第79条[贷款施行与支付]
设施资金贷款的办理,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按照的流程,根据应进行完毕的工程进度,根据分期表进行支付。 1. 分期时应收取的材料
分期时,对于相关证明材料以外的贷款金额的“收据(设施资金贷款分期表用)”应另行收取 。
2. 贷款日期与分期还款的偿还日期制定 每张分期表的贷款日期和分期还款日期,应与最初制定的贷款日期和分期还款日期保持一致
3. 借款总额的确定与偿还日期的通知 最终分期表,以每笔金额进行合算的全部金额为基准,制定的偿还日期表应交付给授信客户,连带保证人,以及担保提供人等债务关系人。 4. 分期还款金额计算方法
(一)每户支付金额按照以下公式,在分期可能的范围内进行计算
分期可能金额 = [已完成确认的累计额 × 授信比率(授信金额/需要设施资金总额)]
- 已分期的累计额
(二)不考虑上一项的内容,收入设施的情况下,不考虑已经完成的金额,收取票据结算时,以及收入物品现行保证书发行时,可以进行支付。 (三)有其他另行规定的应遵循另行规定。 5. 贷款资金支付方法
贷款资金,原则上在供给人本行的账户中直接打款,进行支付。但是,以下各项中符合一项的情况下,可以在授信客户名义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打款进行支付。 (一)根据存折复印件,供应者的确认书等,能够确认授信客户的设施款在授信商谈日以后已经对供应者进行支付的情况下。 (二)自行施工的情况下
(三)海外设备引进时,客户保有的外汇进行代替结算的情况下 (四)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第80条[连带保证合同的自动解除]
对于后取设施资金贷款,可以接受连带保证人的担保,根据保证书进行运用。
第81条 [资金管理账户的运用]
① 办理设施资金贷款时,客户应开立资金管理账户。但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或为500万人民币的设施资金贷款,则须直接将款划入客户的帐户内。
② 管理资金的支付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收取材料
(一)收取人(客户) (1)增值税发票;
(2)资金管理支付申请书;
(3)资金管理催款书(代用传票); (4)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供应商
(1)营业执照副本; (2)其他必要的材料。 2. 支付方法 管理资金,应按照认可的用途确认是否已经使用后,按照贷款发放及支付的程序进行支付。
3. 管理资金利息的支付 此账户不支付利息。 4. 贷后管理
(一)管理资金,应保证不发生超过计划设施的竣工预期,长时间资金管理账户中存款的情况 。
(二)由于客户的破产,事业计划变更等原因,不能在管理资金存款账户中提取余额的情况下,应提取管理资金用来回收贷款。
(三)对于管理资金,第三方送达扣押,托收及债权移转命令时,依据我行规定禁止扣押的,应马上进行书面通知,应不考虑扣押等问题,支付管理资金。
第82条[工程进度确认]
① 工程完成进度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 工程完成进度的确认,原则上应由负责人以上的职员到现场,根据相关凭证资料与实际设施进行确认,并填写“工程进度确认书”
2. 被认定为有投资计划施行能力信用度优良的企业,实物或现货及设施确认需要很长时间,认定没有资金挪用顾虑的情况下,可以用最少的材料对工程进度进行确认,事后对实物或设施进行确认。
3. 已经运送到设施场所的材料,可以认定为一部分已经完成的工程。 4. 当相关机构发放工程进度证明书时,可以与工程进度确认书进行互换。 ② 对于现场设施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1. 确认现场设施的构造,规格,面积,附带设施,制作人及制度年度等是否与提交银行的合同一致;
2. 是否为授信商谈日以后设置; 3. 辨别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伪。
第83条[竣工确认与贷款回收] ① 针对贷款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确认是否合理投入,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1. 相关材料 :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土地及建筑物鉴定评估报告等。 2. 确认方法 :依据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② 贷款资金没有按照计划投放使用时,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1.贷款回收
相应设施最初的鉴定金额没有达到贷款金额的时候,贷款和鉴定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竣工鉴定日开始3个月以内采取回收措施。 2.新办授信的限制
对于第1种情形的应偿还金额没有在所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的客户,原则上不能办理新的授信。
③ 由于符合以下情况中之一的原因,在一部分贷款期限到期限需要收回的时候,需要收回的金额按照还款日期可以以万人民币或千美元为单位进行均等分期偿还。不能平均的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最初到期的款项;变更后的分期偿还计划表,应附在当初签订的设施资金贷款合同后,并将其内容通知给授信客户及连带保证人或担保提供者。
1.对第②项第1款所述贷款进行回收的情况
2.客户放弃原计划部分设施或由于所需设施资金减额的情况
第84条[取得担保]
作为施资金贷款的担保的相应设施当年竣工时,应及时将竣工设施作为主担保。
第85条[鉴定审查]
收到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应按照评估报告审查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86条[贷后管理]
① 依照本节办理的设施资金贷款,客户挪作他用时,应根据贷款挪用的情况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