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及其答案解析 下载本文

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适格,也即必须是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结合本题来看,丙银行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的房产提出异议,这时,涉及到这三方的利益。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50.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考点】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中,本题是对该法条的直接考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二、多项选择题

80.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考点】继承一审案件遗漏诉讼参加人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BD 【万国答案】 BD

【解析】关于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处理方式,规定在《民诉意见》183条。本题是对上述条文的直接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B选项表述是正确的;而A项“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不正确,因为对于遗漏的当事人,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侵犯了其上诉权,A项错误。

本题为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问题,根据《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虽然本题中甲是被遗漏的当事人,但是他是另一继承人,因此仍然应当将其作为共同原告追加。D项正确。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择BD。 81.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考点】仲裁调解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 AD

【解析】关于仲裁调解,规定在《仲裁法》51、52条。本题是对该条文的综合考察。根据《仲裁法》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看出A项所言“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以及D项所言“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是法条的明文规定,因此A、D两项正确。

仲裁调解中,法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那么就是说仲裁庭对于

调解的启动有两种:一是仲裁庭自行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仲裁庭自行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仲裁庭仍然可以调解,法条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因此B项表述错误。

根据《仲裁法》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结合本题,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要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同时要当事人签收,也即是说当事人要接收这份调解书,并不是简单的签字即可。因此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ABD。

82.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 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考点】再审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D 【万国答案】 CD

【解析】 关于再审的审理的部分问题,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解释》5条、35条。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增加新的诉讼请求,都不是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调解,A、B错误。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5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C项所言“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表述正确。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看出,D项所言“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D。

8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考点】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 AD

【解析】关于证据的种类,规定在《民事诉讼法》63条,本题是对证据理论的综合考查。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片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结合本题,本纠纷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工具书损毁,因此被毁损的图书直接证明了这一案件事实,因此他是直接证据。

书证与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指纹、脚印、笔迹、犯罪工具等。书证,是指以其上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物证与书证的不同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的特征、存在的场所或者物质的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而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的物品,如果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书证;如果不是如此,而是仅仅以其外部形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本题中,被损毁图书并不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以其破损的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为物证,D项正确,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D。

8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C

【解析】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规定在《仲裁法解释》第7条,关于法院应诉管辖的问题规定于《仲裁法》26条,本题是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直接考察。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这里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同时法条又规定了除外情形,也即“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因此,A、C正确。

至于B选项,“管辖协议有效”也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笔者注)确定管辖。本题中,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明确,所以管辖协议也是无效,管辖法院应当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因此B项错误。

对于法院的应诉管辖,《仲裁法》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乙公司是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因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C。 85.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