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及其答案解析 下载本文

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考点】涉外案件的管辖与上诉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与上诉等问题规定在《民事诉讼法》241、245条以及《民诉意见》31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241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中的买卖纠纷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题目,M市N区为合同签订地;C市D区为代表机构住所地;这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B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项所言,“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15天,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D。

86.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六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 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D.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 【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 AD

【解析】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解释》19条,《民诉意见》277、278条有规定。 根据《仲裁法解释》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A项所言,“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表述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277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2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裁决。由此可见,对于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因此,D项所言“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正确。但是,只有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后,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仅仅基于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因此B项错误。

申请再审的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不包括仲裁裁决,因此C项“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于法无据,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D。

87.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

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 【考点】简易程序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ABC

【解析】关于简易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144、145条以及《简易程序规定》2条、6条、32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查。根据《简易程序规定》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A项所言正确。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因此D项所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正确。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C项中,“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表述正确。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方式为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条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径行判决,因此D项所言,“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于法无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 88.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解析】关于二审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规定在《民诉意见》185条,本题是通过法条

考查考生对于民诉基本原则的理解。

根据《民诉意见》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题目中,二审法院直接作出了判决,该行为在违法法条直接规定的同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处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结合题干,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具有处分权,而二审法院却将其判决,违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两审终审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次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任何人都无权再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再提出抗诉。本题中,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二审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三、辩论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本题中,对于二审法院直接在二审判决中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判决,剥夺了王某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发表看法,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直接产生的判决结果自然违反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C项违反辩论原则正确。

本题中并没有涉及回避制度,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 89.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考点】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关于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193条、《民诉意见》第220条、221条、223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民诉意见》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所言,“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表述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此,法院对于支付令无需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B项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注意此处法条明确规定了是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也即是说当事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诉讼,可以构成支付令异议的一种形式,因此C项所言,“……向法院起诉的……”,并不准确,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19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看出,支付令送达之后并不是立即就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是要经过15日的异议期,在15日之内,债务人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才具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项。 9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考点】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