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导体截面; d.环境影响。
5.4.5.3.2 危险场所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型式,电力与照明配电系统应全部配专用保护线PE线。 5.4.5.3.3 为减小人体接触电压,在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时,保护线、中性线、接地干线、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当仅做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间接接触保护的条件时,还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总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建(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平房地板。
5.4.5.3.4 在TN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其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α≤Ub…………………………………………………(5)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线路的动作电流,A; Ub——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5.4.5.3.5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线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干线和只供给固定式用电设备地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小于5s;
b.供电给插座回路、手提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0.4s。
5.4.5.3.6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满足5.4.5.3.5条的要求:
a.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大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Id/In最小比值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A 4~10 4.5 16~63 5 80~200 6 250~500 7 Id/In b.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大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Id/In最小比值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A 4~10 8 16~32 9 40~63 10 80~200 11 Id/In 5.4.5.3.7 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应采用下列方式:
a.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5.4.5.3.4条和5.4.3.5.3.5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b.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5.4.5.3.4条和5.4.5.3.5条要求,而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c.当上述a、b项的保护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流保护。 5.4.5.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建(构)筑物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为4Ω,对接地电阻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按有关规范或标准确定。
当建(构)筑物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引入、重复接地、防静电接地、保安接地、电子电讯设备接地等,构成共用的综合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规定的最小值。 5.4.6 变配电所、电气室及室内外电气线路
5.4.6.1 变配电所宜为户内式,不应附建于Ax、Cx级建筑,可附建于Bx或Dx级建筑,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采用非油浸式变压器及电容器;
123
b.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门应向室外开启;
c.位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附近的变配电所,其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0.6m; d.与变配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
5.4.6.2 电气室(如配电间、电机室和电源室等),可附建于各级粉尘危险性建筑物内,并可在室内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是非燃烧性的实体墙;
b.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电气室,当其门窗设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时,门应向室外开,其门窗与F0区的门窗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c.电气室的墙上不应开设直接与危险场所相通的门窗,当有必要时,电气室可通过走廊或套间,经过两道除在通行时打开外,平时经常关闭的门与F1区相通;亦可通过一道除在通行时打开外,平时经常关闭的门与F2区相通;
d.电机室内电动机轴通向危险场所时,应符合5.4.4.2.2条要求; e.与电气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 5.4.6.3 室内电气线路 5.4.6.3.1 技术要求
a.在各类危险场所宜采用阻燃电线电缆,不应使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b.在各类危险场所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通讯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且其绝缘耐压试验电压不应低于500V;
c.各类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宜为干绝缘电缆,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可敷设在支架上或电缆桥架上。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加以保护,在过墙或楼板处应设隔板并用非燃性材料对洞孔严密堵塞。不应将电缆敷设在电缆沟内; d.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在进入隔爆型电气设备时,应安装隔离密封装置;
e.穿电线用的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连接采用螺纹连接,螺纹的啮合应是严密的,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场所,还应有防松装置。 5.4.6.3.2 爆炸性气体场所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在较低处敷设或直接埋地;
b.在Q1区应采用铜芯电线电缆,在Q2区宜采用铜芯电线电缆。
5.4.6.3.3 火炸药及其粉尘场所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F1区应采用铜芯电线电缆,在F2区宜采用铜芯电线电缆;
b.当电线电缆穿钢管敷设有分支时,在F1区的接线盒应采用尘密型(DT),在F2区的接线盒应采用防尘型(DP)。
5.4.6.4 室外电气线路
不大于10kV的高压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引入各级危险性建筑和1kV以下的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钢横担的架空线路,但在入口的一端,应采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L=2
?…………………………………………(6)
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入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低压阀式避雷器,避雷器与电缆的金属外皮,铠装带、绝缘子的钢脚及钢横担应联合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4.7 防雷和防静电
5.4.7.1 危险性建筑应有防雷设施,其防雷等级见附录E(补充件),防雷设计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124
5.4.7.2 危险性建筑防静电要求 5.4.7.2.1 静电接地
a.直接接地—将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座)等,直接用金属导体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b.间接接地—将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装置、外壳为金属的产品、人体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制
8
品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4
5.4.7.2.2 危险场所应铺设防(导)静电地板和防(导)静电工作台面,其静电泄漏电阻值为:1.0×10~
8
1.0×10Ω。
5.4.7.2.3 室内相对温度宜控制在60%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5.5 消防给水与废水处理 5.5.1 消防给水
5.5.1.1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 各级危险性建筑的消防给水要求不应低于有关的国家标准中对甲类生产厂房的要求。
5.5.1.2 危险性建筑区域内的消防给水水源应有保证。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设置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应采取措施(如设置对置高位水池、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获得足够的消防用水。
5.5.1.3 危险性建筑区域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对甲类生产厂房的要求计算。
5.5.1.4 危险性建筑的操作单间使用的药量超过1kg,及弹药准备间或工作音的敞露、干燥的总药量超过1kg时,应设置自动喷水、雨淋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对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的要求进行。
5.5.1.5 危险性建筑物内需要设置固定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感应启动方式。当作业间内危险品起火燃烧时,释放出的热量不足以使感温元件动作时,应采用感光探测和(或)手动控制的雨淋系统。
5.5.1.6 设置固定式自动喷水、雨淋灭火装置时,必须同时具备手动启动的功能。手动控制设备应当设在方便操作人员手能触及之处及靠近建(构)筑物疏散出口处。
5.5.1.7 根据作业过程情况,凡对工作服可能有着火危险的地点附近,应配备扑灭衣服着火的设施。 5.5.1.8 危险品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场所,禁止用水灭火。给水管道亦不宜通过上述工作间。这类建筑应设置相应适用的灭火器材。 5.5.2 废水处理
5.5.2.1 试验和加工中产生的废水必须同时试验、研究其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在未处理到符合国家颁发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前,不允许排出试验和加工场所之外。
5.5.2.2 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在排入非有害废水排水系统之前,应将其处理至允许排入该系统的程度。 5.5.2.3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质的废水,在消除上述可能性之前,严禁排入同一排水管网。
5.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6.1 采暖
5.6.1.1 各级危险性建筑应采取热风采暖或散热器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采暖。 5.6.1.2 当危险性建筑采用散热器采暖时,采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建筑物,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b.对于不散发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建筑物,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5.6.1.3 各级危险性建筑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散热器或其它表面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散热器或柱型散热器;
b.散热器应明装,不应装在壁龛内。散热器的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应小于100mm; c.抗爆间室和抑爆间室内的散热器,不宜设在轻型面的一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和抑爆间室 125
的墙。其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d.采暖管道不应设置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采用有密闭措施的暗沟; e.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处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火炸药粉尘颜色的油漆; f.蒸汽及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5.6.2 通风和空气调节
5.6.2.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的工作间之间由于安全要求而布置为无门、无洞口直接相通者,其进风的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Ax、Bx级建(构)筑物,应按每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
b.对于Cx、Dx级建筑物,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进风系统可由几个危险工作间共用一个系统,但在接至每个工作间的支管上应设有止回阀。
5.6.2.2 危险工作间之间,有门或洞口直接相通者,相通的几个危险工作间可共用一个进风系统。
5.6.2.3 排除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对于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设备单独设置。
5.6.2.4 各抗爆间室和抑爆间室之间及其与其它房间和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5.6.2.5 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应单独设置,且不应有门、窗与危险工作间相通,而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5.6.2.6 各危险性建筑中,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研制、加工设备和操作岗位应设局部排风系统。
5.6.2.7 空气中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实验室和工房中,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 b.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空气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再排至大气;
c.散发有火炸药粉尘的生产设备或操作岗位的局部排风,应采用湿式除尘,除尘器宜就近设置,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d.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火炸药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 e.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f.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内或闷顶内,也不宜利用建筑构件做排风道。排风管道或设备内有可能沉积火炸药粉尘时,应设置简便有效的清理装置(如清扫孔、冲洗接管等)。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1%的坡度。 5.6.2.8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实验室和工房,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进风系统的风管上设置止回阀时,送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b.排除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排风系统,风机及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且风机和电机应直联; c.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5.6.2.9 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建筑物,其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处应装有止回阀。
5.6.2.10 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各级危险性建筑的进风、排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架空敷设。
风管涂漆的颜色应与火炸药粉尘颜色不同,并易于识别。
5.6.2.11 散发有火炸药粉尘的建筑物内的通风管道和设备上的阀件、风口等构件,其活动件和固定件应采用在摩擦和撞击时不发火的材料制作。 5.7 爆炸试验和爆炸销毁构筑物
5.7.1 用于炸药爆炸试验和弹丸(战斗部)爆炸破片收集的爆炸试验塔、室外爆炸试验罐、试验井,用于引信投掷试验的爆炸试验塔和用于火工品及其药剂炸毁的销毁塔及销毁井,可布置在研究所、院校、试验场的试验区内和工厂的生产区内,并宜位于上述区域内的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
5.7.2 各种承受爆炸作用的试验塔与销毁塔、井等,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结构。
5.7.3 承受爆炸作用的试验塔与销毁塔、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应按弹性理论设计; 126
c.应确保爆炸飞散物不飞出井外;
d.当有破片作用时,塔、井内表面应采取抗破片措施。
5.7.4 与试验塔和销毁塔相连的建筑物应符合5.3.4.6条要求,并尽量采取隔声、吸声措施。
5.7.5 爆炸试验塔和销毁塔一般为封闭式的,在确保飞散物飞不出爆炸试验塔和销毁塔的条件下,它也可以设计为敞开或部分敞开的。
5.7.6 爆炸试验塔、室外爆炸试验罐、爆炸试验井、销毁塔和销毁井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16的规定。当上述构筑物为敞开或部分敞开时,视其所在的环境还应分别符合GBJ87和GJB2的规定。
表16 爆炸试验和爆炸销毁构筑物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爆炸药量 序 号 kg 1 2 3 4 注:①本表内的试验和销毁塔为封闭式的;
②试验井和销毁井的介质为水,并足以吸收爆炸压力波的能量和挡住碎片飞出; ③室外爆炸试验罐属试验装置,视为构筑物。
<0.5 1~2 3 7~10 m 30 25 30 35 最小允许距离
5.7.7 爆炸试验塔、室外爆炸试验罐、爆炸试验井、销毁塔和销毁井的外部距离,视其所在的环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附录A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
和销毁工序的危险等级
(补充件)
A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工序的危险等级见表A1。
表A1
危险等级 工 序 名 称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