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或没有关联的内容简写或省略。它看似与笔录的写实性相矛盾,有违笔录的记录、录像功能,但实际上它是更高层次的写实与录像。打个形象的比喻,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通过记录人的大脑的处理简化,就象拍摄电影中把原始的拷贝制作成正式影片前把那些虽经拍摄但没有作用的胶片剪辑一样,剪辑的目的是使影片更加集中地反映主题,为主题服务。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繁”,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五)要素要齐全
案件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要素不全,就不能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就会成为废证,轻则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重则影响整个案件的成案。一是笔录的要素要全,使笔录有很好的完整性,更充分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二是案件的相关要件要全,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六)程序要合法
程序合法是案件“二十四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作为案件重要证据之一的案件谈话笔录,在采集时也要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与谈话对象谈话必须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私人或个人名义采集的谈话笔录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在以组织名义与对象谈话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
中纪发[2005]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时,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同时,要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这些,都是对案件谈话笔录采集的程序上的要求。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
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案件谈话笔录采集后,要进行分类整理。一般应采取如下顺序进行:首先按案件分类整理,既同一案件的笔录同档归类整理装档,不能把甲案件的笔录归到乙案件中;其次,在同一案件中按不同错误对笔录进行归类装档,一般按错误的大小和轻重进行排序后,把同一错误的相关笔录归并到一起;再次,在同一错误的笔录中,按照笔录在错误中的证明力进行排序,一般案件当事人笔录在前,证人笔录在后,证明力强的在前,证明力稍弱的在后;最后,按照笔录采集的时间排序,先采集的装在前,后采集的装在后。
八、其他事项 (一)录音录像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谈话时,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但应事
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知情人、被调查人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二)电脑笔录
随着电脑的普及,电脑笔录越来越多,加强了笔录制作的规范化,提高记录及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监督,提高证据取得的透明度。在使用电脑笔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注意其法律效力问题,包括笔录打印后按照规定要被谈话人签名、按手印、签署意见、日期,并且原则上笔录制作人员的签名也必须手写,这样才能使电脑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合法性。二是要注意其他事项,如因使用电脑,复制功能加强,在已有谈话笔录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复制,造成与其他笔录的雷同,从而降低笔录的可信度;另外,打印笔录要保持样式的一致,格式、字体总体上要求庄重、美观、清晰;再就是要注意保密,防止因使用电脑造成的泄密。(作者系湖北省巴东县纪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