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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管理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控制成本提高半成品管理流程,规范各项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生产之半成品的各项管理作业流程。 2、管理规定: 2.1、定义:

本规定指称之半成品,经过本公司生产部门加工、生产、装配之多的部件,或尚未完成客户之所有要求,不能直接销售的产品,又称在制品。半成品之范围包括了除原材料与成品之外的所有物料状态。 ⑴、各大制程未完成品。

⑵、装配半成品,即仅欠缺部分附属品而未能完成之产品。 2.2、检验作业:

对本公司各大制程(除最后之装配部门外)之完成品,其检验作业依公司《最终检验规定》办理,流程如下: ⑴、各生产部门依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⑵、分批次由生产部门将本制程完工之半成品送品质部检验。 ⑶、品质部依相关检验规定进行检验。

⑷、检验结果有合格(允收)、不合格(拒收)、特采(让步接受)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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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判定不合格之半成品由生产部门重检处理后,再交品质部检验。 2.3、入库作业:

⑴、判定合格或特采之半成品,由生产部门物料人员送往半成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⑵、仓管人员核对入库单及待检卡上是否有品管的合格签章。

⑶、仓管人员核对入库单上的生产指令、客户、规格、编号、数量与实际物料、待检卡是否一致。

⑷、仓管人员核对该生产指令应入库数、已入库数,以确认本批物料可否入库。 ⑸、如送交物料尚属可入库数量范围,仓管人员与物料人员当面点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如送交物料多于可入库数量,则仅接收可入库数以内之物料。 2.4、保管作业:

⑴、为方便各种半成品的保管,应尽可能将不同制程之完成品存入对应之不同半成品仓库。

⑵、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存于同一仓库之不同制程的完成品(半成品),应严格按仓库区域予以区分,并将物料名称、编号、规格予以明确标示,以防混淆。 ⑶、同一制程之完成品,应按客户、生产指令区分保管。 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整理和保管半成品。

⑸、将半成品仓库之定置图,悬挂于仓库醒目位置,以利管理方便。 ⑹、应注意物料之防潮、防晒、防腐、防火等各项安全保护。 2.5、出库作业流程:

⑴、依下一制程的《领料单》发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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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相近之半成品发放时应注意避免错发,要核对名称、规格、编号、客户、生产指令等项目。

⑶、其它事项依《物料领发管理规定》处理。 2.6、盘点作业流程:

⑴、半成品仓库于每月底实施盘点,编制库存月报表,分送相关单位。 ⑵、年终盘点依《仓库盘点办法》或公司其它盘点规定处理。 2.7、装配半成品管理规定:

装配车间在装配成品时,因欠缺部分附属品,而未能完成成品之全部组装工作,其产生之产品属半成品范畴,称为装配半成品。其管理规定如下: ⑴、未经生管部及制造部主管同意不可生产装配半成品。

⑵、装配半成品应交品质部检验,品质部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半成品所缺物料状况,对可以检验之项目应全数检验。

⑶、装配半成品补充成成品后应再交品质部检验,品质部检验时重点检查原欠缺物料之相关项目及半成品检验之不良项目。

⑷、装配半成品未经生产副总同意不可入库,应暂存于生产现场。

⑸、存于生产现场之装配半成品应有明确标示,并注明检验“合格”或“不合格”。

⑹、装配半成品被品质判定不合格时,可暂不执行重检作业,在装配半成品补充包装成品时一并进行重检作业。

⑺、装配半成品(检验合格)经生产副总以上人员核准,可准予暂时入至成品仓库,但仓库仅作保管工作而不予登记入帐。

⑻、产生装配半成品系因所欠物料或品质异常引起的,生产部门应负责追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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