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来政办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来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3 【实施日期】2014.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充
规定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4〕56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充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3日
来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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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08〕45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来政办发〔2009〕196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已对来宾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出了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为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户,经充分调查论证及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安置办法
在来政办发〔2009〕196号文件规定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一项安置标准。新安置标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安置标准。
1.安置住房标准仍按来政办发〔2009〕196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执行。
2.“三产”用房(经营性用房)安置标准在来政办发〔2009〕196号文件规定安置标准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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