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处罚(修改稿) 下载本文

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

3、并科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并科处罚在《安全生产法》的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也不难理解。在某一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多个条款,应当给予不同理解,即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罚款)时所采用的一种并列处罚方式。如同样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第四十一条的同一行为人,按照第八十二条规定应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以下罚款,按照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显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没收违法所得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处罚,是作为一种并科处罚。

4、综合并罚处罚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综合并罚处罚是行政相对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多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分别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和多项罚款等处罚时,显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根据吸收原则,被吊销有关证照吸收,多项罚款又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那么根据并科原则,给予该单位处罚为吊销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为限制加重的罚款)。综合并罚处

罚是在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并罚情况时所适用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在实践中这样的并罚方法也较常见。 结论:

给予该单位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罚款数额确定应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对每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确定出处罚额,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使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合并处罚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也是个执法实践问题。执法理论来源于执法实践,又指导、服务于执法实践。正确掌握和适用合并处罚的法律条款,对提高我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保护企业安全健康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滨州市安监支队: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