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概要 下载本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金融机构的发展现

状及其问题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是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2.类型和特点

从具体分类来说,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种类型。村镇银行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贷款公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触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来看,有其各自的运行特点。村镇银行发展得比较快,它既能吸收存款,资本金数额比较大,相对来说,发放贷款的数额就大一些,直接为农民服务的效果好,从目前看,村镇银行的发展是最快的,也是最有效的为“三农”服务的形式。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它规模比较小,通常是在一个村里面,是为村里的资金合作社的社员服务的,规模没有那么大,面没有那么宽,但是手续方便。贷款公司,因为

它不能吸收贷款,所以它的贷款数额因为受到这种资金来源的限制,不是很大。所以说三类机构各有特点。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村镇银行发展最快。

二.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正逐步趋向集约化和规模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出多层次和多元化特征,农村信贷投入虽逐步增加,仍难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而内蒙古新塑农村金融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而条件还不够成熟,各新塑机构业务还比较单一。村镇银行只有贷款业务、贷款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和一些简单的结算。贷款公司只有单一的贷款业务。资金互助合作杜只有存款和贷款两项业务,还未开展其它业务。新型金融机构大部分对信贷产品只进行了简单的划分,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具

有地域特点和区域经济特色的金融品种。

目前,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也产生了“公司+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但农村金融机构仍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广联保贷款为主,仅能满足部分农户的简单种养业资金需求。其贷款均为保证贷款,占比在90%以上,且均为短期贷款,六个月内的贷款占比达到70%以上,利率均为基准利率的2倍以上。新兴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普及,信用卡和票据业务在农村难以开展,投资顾问网上银行、项目理财等新兴金融业务更是难以推广,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个性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同时农业贷款条件也不能满足各种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农业贷款周期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缺乏针对农村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贷款创新产品,传统按季付息的方式不符合农业资金秋季集中回流的现实等。

三.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共同点和差异性,决定了其经营面临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侧重点不尽相同。

(1信用风险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对象为入股农牧民社员和微小企业。其借款人一般经济条件较差,贷款多属小額信用贷款,贷款多用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民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生活需要以及农村微小企业生产,内蒙古地区农牧业和农牧民收入受季节性和天气等自然状况影响较大,因此其贷款风险较大,期限较长。村镇银行服务定位是农牧户尤其是贫困户、个体经营户和农村微小企业等低端客户,经济状况千差万别。金融滿求量大。受大多数客户自身发展能力差等因素约束,借款人很难提供高质景的担保和抵押。贷款公司服务定位是县域农牧民、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借款人同样很难提供高质量的担保和抵押,受天气、病虫害等农业自然条件制约农牧产品收成极不稳定,另外内蒙占农牧区市场经济极不完善,基础设施差,农村牧区经济信息化、产业化程度低.农牧民种植和养殖活动缺乏有效的规划和外部引导,造成农牧产品和养殖产品市场价格起伏变化较大,农牧民的收入不稳定。

(2贷款集中度风险

内蒙古地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都存在经营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弱的问题。这些机构一旦不能进行很好的风险控制,贷款额度、不良贷款率和贷款集中度超过其资本承受能力,对其影响都将是致命的,因此防范贷款集中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3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道德风险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中,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可能会根据个人偏好,做出违背章程和不利于入股社员的行为,如:在贷款对象的选择方面不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来做出决定,可能出现向亲朋好友等关系人发

放贷款的现象,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可能不按照互助社规定的原则进行操作,有贷款调查和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尽职现象,村镇银行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简单,受运行成本、管理者素质等限制,不可能像大型商业银行那样有健全而先进的管理手段以及完莕的治理结构,也容易形成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