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实行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文字号】渝公境[2003]3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狱局、市劳教
局、市司法局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渝公境[2003]37号)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检察院,市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
为适应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改革的需要,提高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和《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要求,最近,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家 1 / 2
安全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
定》,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通报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是新形势下政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开放状态下限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举措,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逃犯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法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报备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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