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下载本文

谈判工作应在谈判室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谈判次序做好供应(服务)商的引导工作,不允许供应(服务)商进入评审工作区域,并在谈判结束后督促供应(服务)商尽快离开评审场所;

(三)经评审及谈判,供应(服务)商技术或商务响应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否决其应答,不再进入下一轮谈判;

(四)监督组对谈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监督报告上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谈判中采购文件有变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服务)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服务)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评审小组形成初步评审情况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13),由各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并听取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参加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法律保障组、监督组、秘书组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应答人的报价、采购文件响应及谈判情况,向应答人发出报价邀请函(格式见附件11),要求应答人进行多轮报价,所有合格应答人享有均等的报价机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最终报价邀请函上明确该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并要求所有合格应答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对于应答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书面明确不参与后续或最终报价的,以其最后一轮提交的有效报价为准。视具体谈判情况,评审委员会可对各轮报价进行不具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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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询价采购,要求应答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进行多轮报价。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围标、串标、恶意报价等情况时,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中止采购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如应答人未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有权终止本次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四条评审成交结果推荐的相关规定。 (一)竞争性谈判

技术、商务谈判后,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公布的评审标准和成交原则,推荐成交供应(服务)商。

(二)单一来源采购

评审委员会按照价格合理且不超出批复预算资金要求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服务)商。

(三)询价采购

询价评审委员会根据应答人报价情况,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推荐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负责编写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14),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 (三)应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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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标准和方法 (五)评审与谈判情况 (六)报价评审 (七)推荐原则 (八)推荐意见

(九)评审委员会名单及签字表

评审报告应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审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评审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15)并提交监察部门。现场法律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法律保障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16)并提交法律部门。

第三十七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17)。评审委员会委员、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分别对评审专家进行考评(格式见附件18)。

第三十八条应用同期公开招标结果直接采购的,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前期准备、谈判评审过程可适当简化,重点针对同期招标中标结果配臵与需求设计配臵适应性,以及相关合同价款进行查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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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招投标管理部门初步审核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招投标管理部门提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评审结果。对于实施授权采购的项目,由被授权单位进行审定,出具审定意见,编制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9),报授权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对于采取公开方式开展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果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公布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见附件20)。

第四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果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成交通知书须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并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重新谈判采购。

第四十三条物资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组织成交供应(服务)商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成交结果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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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归档工作应按照公司采购活动文件材料归档整理移交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谈判过程中应做到: (一)参与谈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服务)商透露应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

(二)参与谈判的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三)参与谈判的应答人的所有报价文件资料均须密封,只有在应答截止时间后经监督人员在场验证才能同时启封,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启封;

(四)做好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监控,保管好评审专家、项目经理、监督人员、法律人员等相关参与人员的账户及密码,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定时间、地点登陆使用,不得擅自将账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参加非招标方式采购评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下列行为:

(一)与供应(服务)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收受供应(服务)商、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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