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 16912-2008 下载本文

位必须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有熟悉气瓶的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6.9.2 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 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 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 不能判明瓶内装有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 超过检验期限的;

f)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g) 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发生变形的;

h) 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事先未经氮气置换和抽真空的。 6.9.3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保证气瓶充装达到折合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允

许的工作压力;

b) 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对,保持灵敏准确; c) 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05 MPa以上剩余压力;

d) 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 m/h,且充装时间不少于30 min。开关阀应缓慢

进行,充填场各部均应禁油,严禁烟火;

e) 氧气充装台所用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质材料; f) 充装时所用密封材料由不燃和不产生火花材料制作; g) 严禁在压力下修理或拧动气瓶的零部件;

h) 充装间或氧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气的来源,积极组织抢救,并向有关

部门报告;

i) 充装氧气、氮气、氩气、氢气等气体时,不准漏气;

j) 为限制气瓶充气速度,同批充装气瓶数量不准随意减少,也不准在充装中途

插入空瓶充装;

k) 气瓶充装过程中,应经常用手触摸瓶壁的方法巡回检查瓶壁温度是否正常,

异常者立即停止充装;

l) 氧气和氢气必须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

装。氧气和氮气不准使用同一充装线,应防止氧气与氮气混装;

m) 充装间与气体压缩间应有可靠的充装联系信号,在充装间应设有压缩机紧急

停车按钮;

n) 充装氢气的充装间的照明灯及其它电气器件,都必须采用防爆型; o) 充装间的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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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用电解法制取的氢气、氧气,应严格执行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

中含氧或氧中含氢的体积比超过0.5%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6.9.4 氢气与氧气的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的充装台内。氧气充装台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6.10 气瓶管理

6.10.1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a) 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b)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c)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 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e) 气瓶宜采用条形码等信息化管理。 6.10.2 定期检验

a)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应符合GB 12135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单位与检验人员

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b) 充装氧、氮、氩和氢等气瓶,应按GB 13004、GB/T 9251、GB/T 12137、GB 10877

及GB 7144等国家标准逐只进行严格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方可继续充装气体。

c)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报废,报废气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销

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

6.11 仪表控制系统

6.11.1 采用集散控制系统时,应就地设停车按钮。

6.11.2 新设备投产前或检修后,必须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测试和模拟试验,确保各种联锁控制达到控制要求。阀门开关到位,保证各种联锁保护控制动作灵敏、可靠。

6.11.3 控制系统工艺组态后,应进行功能测试,确认自动控制报警联锁系统灵敏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6.11.4 控制电缆应按要求进行屏蔽,接线牢固,导除静电,接地电阻小于4Ω,绝缘良好。电缆应避高温及潮湿,并应定期进行检查。

6.11.5 各类变送器不应安装在温差大和振动大的部位。

6.11.6 在生产过程中,不应随意更改硬件设置(如模件离线等),非经允许不准随意对软件进行修改。

6.11.7 集散控制系统的设备及带微处理机的分析仪表,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低于30℃,机柜温度低于40℃。

6.11.8 集散控制系统所需不间断电源(UPS),应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6.11.9 定期检验仪表,经常检查仪表的运行情况,不准超量程运行。严禁无关人员乱

动仪表设备。

6.11.10 校对氧、氢分析仪时,室内严禁烟火,氧、氢标准气瓶放置应保持一定距离。 6.11.11 定期检查系统中所有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并保证完好。

6.11.12 在开车或运行中发生联锁停车时,应认真检查原因,不应随意取消联锁和改变保护设定值。 6.11.13 分析仪表

a) 分析仪表的标准气瓶间,宜与分析仪表室隔开,用于充装标准气或载气的容器、钢瓶、接头、管道、垫圈等连接件,应保证密封。

b) 分析设备起动前,必须对标准气及载气管道和设备进行吹扫。

c) 在使用氢气等易燃气体前,应先用纯氮气对系统进行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2 电气设备控制

6.12.1 凡在易燃、易爆区域不应任意接临时开关、按钮和一切电气设备。

6.12.2 主电控制室内,应设置本厂(站、车间)主要电气设备运行控制、运行指示,故障报警联锁等装置,报警联锁系统应灵敏可靠。

6.12.3 电动机启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在未查明原因处理前不得再次启动。

6.12.4 电动机的保护装置与保护系统应有专人管理和定期检验,专门记录并保存系统的重要数据,不准随意改动保护装置的设定值与保护系统的重要参数。

6.12.5 电气设备新安装或检修后送电前,应进行耐压、升温、绝缘保护等试验。控制系统应进行电路测试、功能检测、确保控制灵敏、可靠。运行后,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停电检查、清扫。

6.12.6 对各种电气安全信号装置要定期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在带电线路上发现有火花、火焰时,应立即与电工联系,断开线路,采取措施处理故障或灭火。

6.12.7 电缆沟内、井内禁止有杂物及废油。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修建临时性建筑或仓库,禁止堆放砖瓦、建筑器材、钢锭、垃圾、酸、碱等对电缆有害的物品以及易燃材料。 6.12.8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 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 7.1 氮气

7.1.1 应选用无油润滑型氮压机。氮压机应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7.1.2 氮压站与空分主控室之间应设有可靠的停车报警联系信号或停车联锁装置,并建立联系制度。

7.1.3 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可送入管网。主要氮

气用户入口处宜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和保护系统。

7.1.4 新建和停产检修后再投入生产的氮气管道及设备,应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5 氮气管道不应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7.1.6 使用氮气的场所,应定期监测大气中氧含量,氧含量不应低于19.5%。 7.1.7 氮气宜高空排放。氮气排放口附近应挂警示牌,对地坑排放应设置警戒线,并悬挂“禁止入内”标志牌。 7.2 氩气及稀有气体

7.2.1 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和装置应符合4.6的防爆要求。

7.2.2 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得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3%后,方可加氢。

7.2.3 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0℃时,应停止加氢。氩净化设备停机前,应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并关闭氢气手动切断阀。 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应符合安全要求。

7.2.4 充装冷冻瓶前后,应称量,严禁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气化充瓶,直至常温。严禁存留低温液体。

冷冻瓶气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缓慢气化,防止超压。 7.2.5 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应严格脱脂。

7.2.6 在氖、氦生产中,粗氖、粗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控制在0.5%~1.0%范围内。

7.2.7 在氪、氙生产的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应保持在450℃~550℃范围内。除甲烷后的贫氪、氙气体中甲烷含量不应高于1.0×10。 7.2.8 氩净化间和稀有气体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氩气和稀有气体钢瓶应专气专用,划分区域保存,严禁混放、混用。 7.2.10 氩气和稀有气体应用专门的气相色谱仪进行杂质含量分析。

7.2.11 色谱仪所用氚元件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核素安全保护的规定。

7.3 氢气(氧气厂内部的水电解制氢)生产及设备

7.3.1 氧气厂内氢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77的有关规定。

7.3.2 氢气站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 m。围墙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 m。

7.3.3 氢气站内严禁烟火,制氢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它产生静电的衣、帽等进入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氢气站内严禁使用非防爆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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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 m,与放散管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内的管口1.0 m以上,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应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4.7.1的规定。

7.3.5 氢气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并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站内不应挂设临时电气线路。

7.3.6 电解槽内极片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 kΩ;每天至少测量一次电解槽的极间电压,并符合有关规定。

7.3.7 制氢设备、管道、容器上的安全水封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氢气洗涤器出口,湿式氢气储罐进出口等均应设置水封。

7.3.8 应采用灵敏、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保持氢、氧分离器及洗涤器的压力平衡,最大压差不应超过规定值。

7.3.9 制氢系统开车前,应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并经化验合格,认真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1 MΩ。

7.3.10 电解槽运行时,严禁用导体材料制作的工具直接接触电解槽或其它电气设备。电解槽周围地面应铺设绝缘胶板。

7.3.11 对重要运行参数的监控,宜设置报警、停车联锁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应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7.3.12 宜设置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检测装置。当未设置在线检测装置时,应每小时分析一次氢气、氧气纯度,保证氢气纯度和氧气纯度均不低于99.5%。当氢气纯度小于98%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不好时,应立即停止运行,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7.3.13 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在管道低点处应设排水装置。在管道高点处应设放散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7.3.14 严禁氢气管道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7.3.15 氢气管道安装后,应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泄漏量试验,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应符合GB 50177的有关规定。

7.3.16 新安装和停产检修后再投入生产的氢气管道应吹扫处理后,方可投入使用。送氢气前应先用纯氮气吹扫管道、容器内的空气,再用氢气置换氮气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运行。

7.3.17 湿式氢气储罐钟罩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每小时应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报警装置。

7.3.18 氢气管道及储罐的接地应良好,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导线跨接,其跨接电阻不大于0.03 Ω。

7.3.19 氢气瓶应漆成淡绿色,并用红漆标明“氢气”字样。严禁氢气瓶与其它气瓶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