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8 应设置专门的分析仪器,配备有专业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液氧储罐内的乙炔含量进行分析,当超过0.1×10-6时,应排放液氧。
10.3.9 严禁使用没有经过脱脂处理的容器盛装液氧。 11 职业防护 11.1 采暖、空调
11.1.1 氧气厂(站、车间)内严禁用明火采暖。
11.1.2 使用集中采暖,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储气囊间、储罐间为+5℃; ——空瓶间、实瓶间为+10℃;
——办公室、生活间应符合GB 50019的规定; ——除上述房间外,其它房间为+15℃。
11.1.3 控制室、操作室、分析室等宜设空气调节设施。 11.2 防噪声
11.2.1 氧气厂(站、车间)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应符合GB 12348和GB 3096的有关规定。
11.2.2 车间操作区(包括流动岗位)作业时间内8 h连续接触噪声,最高不应超过85 dB(A)。隔离操作控制室应在70 dB(A)以下。
11.2.3 现有生产车间的噪声超过标准的,应设隔声装置或单独的隔声操作室。对不能设隔声操作室的区域或岗位,应给操作人员配备耳塞或耳罩。
11.2.4 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管道、设施应有相应的降噪声措施。 11.2.5 经常放散压缩气体的管口,应设置消声装置。 11.2.6 应定期监测厂内噪声污染源,超标时应及时治理。 11.3 防毒、防冻伤、防窒息
11.3.1 在使用溶剂脱脂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1.3.2 作业人员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避免被液空、液氧、液氮、液氩等低温液体冻伤。
11.3.3 盛装低温液体的敞口杜瓦容器最大充装量应控制在容器的三分之二液位高,不准超装。
11.3.4 各种气体放散管,均应伸出厂房墙外。放散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4 m以上的安全处。地坑排放的氮气放散管口,距主控室不应小于10 m。
11.3.5 生产、使用氮气、氩气及稀有气体的现场或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仪表气源不宜使用氮气,必须使用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防护措施。
11.3.6 在检修作业中,应采取可靠措施和相应检测手段,并有专人监护,严防氮气、
氩气及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事故。
11.3.7 应对氮气、氩气及稀有气体的阀门严加管理,严禁误操作。
11.3.8 在空分装置的冷箱、氮气压缩站等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时,应符合GB 895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