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纠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描述
视同销售(狭义),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的分类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分情形说明: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情形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为30000元,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向W公司投资。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涉税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分配给投资者。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58500
贷:应付利润 58500 借:应付利润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涉税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情形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部门职工。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58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涉税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直接无偿赠送给育才小学。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借:营业外支出 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直接捐赠支出38500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纳税调整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的捐赠支出项目作纳税调增;对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项目填报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项目填报30000元。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用于市场推广。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借:销售费用 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项目填报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项目填报30000元。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部门等内部管理部门使用。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建筑工程(营改增)。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