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018完整版 下载本文

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 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

一、聘用原则

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集体决定。 二、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

三、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 5.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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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 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五、用人制度

(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服务业务。

六、考核制度

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

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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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九、附则

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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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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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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