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018完整版 下载本文

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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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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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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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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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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