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 考核类型与形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 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 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试

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 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 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和监考教师。各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在预先安排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统考课程按照下述方式安排监考教师:各考场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指定一名专业教师担任主监考,由班级所在二

级学院指定一名教师担任辅助监考。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分别成立巡视组,对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督察,当天上报或处理发现的违纪行为,并做好巡考记录。

第五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十九条 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监考教师必须服从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至少提前一天向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考前30分钟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二)对考场进行整理,清除课桌内及周围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张等物品。

(三)按考试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学生在指定座位就座,将考生携带的书包、通讯器材(手机、智能终端)、电子词典等集中存放。

(四)检查考生身份证件,核对考生身份,清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五)宣布考场纪律。

(六)考试前5分钟将密封的试卷拆封,并进行清点。发现遗漏应立即报告,正式开考时发卷。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