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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意见】绍兴市镜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镜湖新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镜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镜湖 新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灵芝、东浦镇,新区机关有关局(办):

为稳妥高效地推进镜湖新区房屋征收工作,强化补偿安置过程管理,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房屋征收处置口径,维护政策规定的严肃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要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文件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依照《绍兴市镜湖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镜湖新区xxxx年第24期专题会议纪要等现有规定执行。市政府针对专项性工作所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范性文件,应按其规定执行。灵芝、东浦两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不得混淆套用、张冠李戴,更不得自行确定政策口径。新区房征办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研完善政策,新区房管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应结合各自职责,帮助两镇依法做好有关政策的释疑及回复工作。

二、坚持集体商议决策机制,注重问题处置的合法性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工作过程中会遇到较多历史形成的遗留问题。针对现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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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定中未明确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一般性问题由镇专职议事机构或镇党委政府集体商议,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面上的政策性问题,须由镇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报新区房征办审核后,统一提交镜湖新区房屋征收联席会议或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三、遵守审核审批签章规定,确保办理流程的规范性 灵芝、东浦两镇及新区相关局办要严格按照新区批准的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答、丈量评估、确权确户、公示核准、套型选定、签约腾空、费用结算、旧房拆除等每个环节工作,做到稳步推进、程序到位、不留后遗症。尤其是动迁过程中的审核审批及签字盖章事项,新区管委会已作过规定,现重申明确如下:

(一)镇政府审批意见,由具体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因特殊情况镇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核意见,由具体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镇分管领导指定的工作组成员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 (三)经办人意见,由具体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镇分管领导指定的工作组成员担任并签署意见和签名。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代表签字,由具体承办补偿安置工作的经办人作为甲方(镇人民政府)代表签名。

(五)村委会、村党(总)支部意见,分别由所在村的村委主任、村党(总)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名,再加盖公章。 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在审核、审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材料依据并签名时,应做到依法依规、仔细核对,确保资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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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依据有效;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涉及房屋征收专用章使用、复印文本复核、案卷归档材料要求等规定,仍按照镜湖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案卷文本制作工作的通知》(镜委发〔xxxx〕72号文)要求执行。

四、强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严肃动迁工作的纪律性 新区房征办、镇政府要经常性组织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使之熟练掌握房屋征收政策及相关YYY知识,切实增强其责任意识和组织观念,克服畏难厌烦思想,杜绝随意表态、推诿搪塞、先斩后奏现象;要运用组织部门考察、工作效能监察、年度岗位考评、征收项目专项考核等多种手段,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工作人员及相关配合部门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真正做到依据政策处事、按照程序办事、围绕目标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