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 下载本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的,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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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授权委托。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四条 招标人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可以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分(子)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