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申请许可证,抚恤金,补助金等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如听证会,论证会。 3、 听证的权利
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行为之前,相对方有听证的权利,给予相对方以充分辩论的机会。 4、 了解情况的权利
有权了解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文件,制度,规则,标准,档案材料等。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 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 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2、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 遵循法定程度的业务
行政相对方在请示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一定。 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要求。
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重点掌握:
1、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 2、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3、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
第一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概述 一、 含义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对象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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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工作人员:公务员
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3、内容
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监督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 一、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权威的 1、 法律监督
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等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2、工作监督
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各种情况报告 3、 人事监督
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如有渎职,失职行为,可通过法定程度将其罢免
二、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 审判机关
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还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处分违法公务员。 2、 检察机关
主要通过查处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进行监督,对犯渎职罪,贪污等的公务员提起公诉。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 行政监察机关
主要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 国家审计机关
主要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3、 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行政相对人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一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 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状况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批评,建议等,或通过媒体对违法行为予以揭露,从而起动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论 重点掌握: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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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一般掌握:
1、行政行为的分类
2、行政行为的五小、撤销和废止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 概念
1、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2、含义
第一: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第二: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以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活动。
第三: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能够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 二、 特征
1、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2、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对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 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1、行政立法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活程序,制定规范性 文件的活动。 2、行政执法行为
是指行政行为或被授权的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使法律在现实 生活中行以实现的活动。 3、行政司法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复议的行为。
二、以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2、不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为。
划分意义:
要式行政行为存在形式违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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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度 1、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 制定法规,发布命令,通常具有普遍性 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通常以具体实施的形式表现出来。 划分意义:
1.对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区别的.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很重要)
区别:对象是否特定;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否可反复适用。
四、依据行为实施是否须用相对方的申请为准 1、依职权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2、依申请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划分意义:
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不同,构成诉讼的类型也不同。
五、 根据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1、 单方行政行为
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行政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2、双方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3、多方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行为的延伸,参与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由一方增致多方,如行政调解。 划分意义:
行为成立所遵守的规则不同;有利于确认行政责任主体对责任的分担。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 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主要包括:
(一) 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赋予权益:是指以赋予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 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 权能:律师资格,营业执照 权利:驾驶执照 利益:社会保障金 (二)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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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免除相对方承担原有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
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鉴定。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如房屋产权的确认。 二、 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
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3、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所设定的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形成或作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主体条件,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被授权或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
2、 主观条件,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来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
3、 客观条件,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4、 法律效果条件,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后果,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
二、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是否确认为该机关或组织 2、 内容合法
(1) 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有充分的事实 (2) 行为有明确有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文件
(3) 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3、 程序合法
(1) 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案例: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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