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鄂公通[2011]5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11.18 【实施日期】2011.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公通[2011]52号)
各市、州公安局,住建委(城建委):
公安部、建设部于2011年10月28日制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于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采 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 1 / 3
料火灾,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外保温材料已成为引发火灾的新一类隐
患。因此,各地要从预防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高度,全面开展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要将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清剿火患”战役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有公安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整治专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对象、内容和方式,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全面排查
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用或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进行逐一排查,确保不漏掉一栋建筑,不漏查一个隐患,并对所排查建筑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备查。排查中重点对建筑保温材料封堵不严、保温层脱落、在保温层上设置广告牌等高温用电设备、在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开展整治。发现存在隐患的,要采取单位自查自改和监督部门复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各地要利用此次专项整治的契机,对上一阶段建筑消防设施普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确保建筑内消防设施的完好运行。 三、注意总结,及时考评
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要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成立由公安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考评组,采取实地检查与档案记录比对的方式,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考评。发现存在整治工作未部署或部署不力的,要对辖区主管的公安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重新开展专项治理;发现有排查不彻底,隐患发现不全面等问题的,要对具体主管人员或承办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发现存在隐患未整改或督促隐患整改力度不够的,要根据具体的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公安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角度进行总结,并于12月25日前,上报本地区《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建 2 / 3
筑名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12月31日前将总结情
况报省公安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1.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名册
2.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市、州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名册 填报日期:
建筑 序号 建筑名称 地 址 面积(m) 高度(m) 1 2 … 2建筑 层数 使用 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备注 性质 (易燃、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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