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江苏省三级及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可自愿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于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江苏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管理单位应按考核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的管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二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5.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6.一年内单位负责人未受刑事处罚。
第十条 江苏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负责考核,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额应不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二条 经验收达到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