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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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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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公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中,明确各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此金额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第八条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无法确定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分别暂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造价的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附件2的规定计算,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编制费用预付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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