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建设局 鹤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切实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一定程序,经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纳入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对纳入项目库的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确定、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
申请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持下列材料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 (一)《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三) 资质证明文件(详见附件); (四) 其他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审查确定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提请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 (一) (二) 行模式。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在财政局、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颁发《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证书》和《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据。
技术审查包括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及先进性;
现场审查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手续、施工图专项审查结论、监测点预留方案以及项目的运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经确定的示范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定项目的补助金额,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严格管理。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一) 示范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的实施。 (二)示范项目的能效检测、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四)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