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下载本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五、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