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下载本文

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

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

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 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 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 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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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科目。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7.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参照 “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 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取得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 值税”科目。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通常情况下,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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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 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 “应缴财政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 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3.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报经批准置换换出固定资产,参照“库存物品”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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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 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分别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三、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

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

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 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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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 程用材料、设备等。

二、本科目可按照“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工程物资类别 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按照确定的物资成本,借记本科 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单位存货等的,按照 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 的成本。

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 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 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 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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