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 下载本文

工程承包合同书

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时间:

时代商业广场中央空调设备

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顺利完成本项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时代商业广场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1.2、 工程地点: 姜堰区 1.3、 工程内容: 中央空调机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 1.4、 承包范围: 中央空调机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 1.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18 年 9 月 1 日开工。 2.2、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竣工。 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120 天。 2.4、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乙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乙方保留因材料价格变动提出索赔的权利。

3.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以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3.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此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

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3.4.1、 双方协商解决 3.4.2、 3.4.3、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4.2、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气(或蒸汽)源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甲方在开工前五天将经甲乙双方审批的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组织甲方、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7、协助乙方在施工期间的社会治安管理。

4.8、负责为乙方提供货物的短期贮存地方和临时仓库;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5.2、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5.3、乙方应在开工十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三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4、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5、已竣工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维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6、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6.1、 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固定总价:RMB 5950000 元,大写: 伍佰玖拾伍万

元 (施工范围见附件15.1项目报价说明);

其中设备部分金额为: RMB 4450000 元,大写: 肆佰肆拾伍万元 ,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安装部分金额为: RMB 1500000 元,大写: 壹佰伍拾万 ,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房款部分不提供发票)。

此价格包含清单约定品牌及规格设备的费用,设备机房出墙1m以内的所有设备、管道、阀门、配电柜、控制柜、电线、电缆、屋面冷却塔及以上所有设备的装卸、运输、安装、调试、培训、联合试运转、辅材、成品保护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合同内一切费用;设备基础及相应照明除外。

6.2.1、 支付方式:电汇或转账 6.2.2、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金额的10%货款计人民

币:445000.00元;同时设备方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250000元有效期至工程质保期满的银行保函。设备提货前7日内支付设备金额的50%货款计人民币:2225000.00元;设备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款设备款的40%计人民币:1780000.00元;设备到场前支付工程安装款:75000.00元;安装调试结束且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后7日内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