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职责 监察管辖与职责 监察内容与程序 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上述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 活动。
(二管理部门职责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 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监察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用工较多的乡镇派出劳动和社会 保障监察人员。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 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3.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监察管辖与职责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 应当配备与其 任务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监察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按规定条件选任, 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监察证件。 2.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受上级 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的案件;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 案件,提请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 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临时调动下级劳动和社会保 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到需要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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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 贯彻执行;
(2 对用人单位、 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 纠正和处罚;
(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4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 (6法律、法规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规定的其他职责。 5.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力: (1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资料,检查劳动场所或者询问有关人员; (3制止、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6.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4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5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 不得提 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
(四监察内容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