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会协字[1995]10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1995.01.01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会协字[1995]105号 1995年1月1日)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 1993年12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核合格。

三、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交原发 1 / 2

证单位。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本人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备案。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及在京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符合会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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