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上访治理机制的法制化研究
----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研究
基层涉法上访,是指上访人应走司法渠道而未走司法渠道所实施的上访或违法越级上访活动。法院多年被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所困扰,一些案件在司法和上访两个部门多次反复而长期无果,形成涉法上访老户。这对党政上访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形成了很大压力,对理顺上访渠道、规范上访秩序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建立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是当前各级党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表现类型及产生原因 涉法上访归
法院的处理和判决是正确
的,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心态,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意愿便上访,此类涉法上访属于无理缠访。第二种是法院判决和处理确实有误,当事人对判决和处理结果不服而上访。第三种类型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问题,本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上访人不走诉讼程序,执意在党政部门缠访。其产生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权大于法”的思想意识还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一些百姓的脑海中,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要花较长的时间,又要花费大量的诉讼费,而通过上访,如果运气好的话能找到有权的领导,一个批条,问题就解决了。这种权力意识大于法治意识的思想观念促使一些百姓走舍法求人之路。二是“执行难”问题仍是热点和难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执行承担债务的企业,往往使一些本已陷入困境的企业又面临新的困境或破产,不愿陷入困境的工人便会想办法阻挠法院依法执行,不执行也可能造成群众群体上访。三是当事人投诉政法干警执法不公、违法办案问题。有些当事人只要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想尽一切办法,投诉办案人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坚持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有的是反复上访,甚至不能满足其要求决不息诉。四是个别案件确有错误而长期得不到纠正,导致当事人上访。五是普法教育薄弱,部分群众不学法不懂法,案件确无错误而无理缠诉,无理上访。六是对错案的追究力度不够,个别司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自律意识差,导致出现错案。七是对违法上访、无理缠诉的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不够,导致个别人产生“上访就有理、
,上访者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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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数量激增,给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增加了巨大
部门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
委、政府、政法部门的社会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涉法上访的大量存在不但带来了上访秩序的混乱,同时也反映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不高,在人民群众的公信力较低,更重要的它折射出我们国家的法制化建设还相对滞后,这与市场经济的规则是不相吻合的,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结合实际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问题的发生。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法院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2、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法院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不定期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法院各庭室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积极建立上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比如,与信访局建立上访联席报告制度,做到信息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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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窗口互动、职能互动、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防止矛盾的激化,有效地为党委、政府减压,掌握处理涉法上访的主动权。
3、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也有由于在初上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一是坚持领导接访制。上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领导亲自接访,可以提高法院的形象,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更便于进行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上访代理人制度。本人认为,可以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名律师作为上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对立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4、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领导机制。建立院长负责只制,强调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庭室主要责任人具体抓,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该哪个部门处理而不能及时处理,不认真履行责任,到期不解决问题,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最终导致集体上访或酿成重大恶性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真责任人的责任。
5、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上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仍有一部分群众无理缠访缠诉,以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成为当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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