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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裁判法 2011

第一章

门球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裁判工作是门球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工作在比赛过程中具有组织、教育、宣传和推动门球运动的作用。裁判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比赛能否顺利进行和运动队技术水平的发挥。

门球裁判员要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门球运动,团结敬业、好学上进、光明磊落。

二、精通门球竞赛规则,在执裁工作中避免错判、漏判,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三、具有钻研精神,勤于实践,在比赛中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裁判工作的能力,适应门球运动的发展。

四、遵守赛会规章制度,互相学习,虚心听取意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议论他人。 五、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文明礼貌、平易近人。 六、身心健康,能适应门球竞赛工作。

第二章

裁判组织及其人员的职责

门球比赛在组委会(或竞赛委员会)领导下由裁判委员会承担裁判组织工作。

一、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一般由正(副)裁判长、裁判组、编排记录组组成。 (一)设裁判长1名、副裁判长2~4名。

(二)按照场地划分裁判组,每组配备裁判员6~8名(其中组长1-2名)。 (三)编排记录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二、裁判长的职责

(一)全面主持裁判工作。 (二)赛前制定裁判工作计划。 (三)负责副裁判长的职责分工。

(四)接受组委会委托,主持抽签或指派副裁判长主持抽签。 (五)组织裁判人员的赛前学习和实习。 (六)与组委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七)任命裁判组长,安排裁判人员的分组。 (八)宣布裁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

(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裁判工作要求,报组委会通过后执行。 (十)检查场地、器材和裁判用具。 (十一)及时评价裁判工作情况。

(十二)代表裁判委员会出席组织委员会会议。

(十三)主持有裁判委员会人员、各队教练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介绍比赛裁判工作情况和比赛注意事项,并解答与会者提问。

(十四)在赛后完成裁判工作总结。

三、副裁判长的职责

(一)协助裁判长完成各项裁判工作。 (二)指导裁判组的有关业务工作。 (三)指导裁判组的行政事务工作。

(四)指导总记录台和编排、记录组的工作。

四、裁判组长的职责

(一)根据裁判长的要求,组织组内裁判员学习和实习。

(二)根据比赛日程、球队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完成人员分工后报裁判长审核实施。 (三)赛前检查场地和用具。 (四)及时做好裁判工作小结。

(五)代表本组按需要领取和保管裁判工作用具。

(六)协调和处理本组执裁工作,如有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副裁判长、裁判长报告。

五、裁判员职责

见《规则》第八章第二十四条。

六、编排、记录组职责

(一)按竞赛规程做好编排、记录工作。 (二)根据参赛队的报名表做好抽签准备工作。 (三)协助组委会或裁判长进行抽签工作。 (四)编排秩序册。

(五)备齐记录、公告用的各种表格和用具。 (六)组织学习和实习记录工作。

(七)保存有审核人签字的记录表,填写比赛成绩表。 (八)及时、准确地发布各阶段比赛成绩信息。

(九)汇编比赛成绩册交竞赛部门,印发至参赛单位和相关部门。 (十)赛后整理完整存档资料上交组委会。

第三章 赛场裁判员

一、比赛前的工作

(一)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为准确判定比赛中的有关数据(7.5厘米和10厘米),提倡裁判携带测量工具上场。 (二)按规则要求检查比赛场地。 (三)按规定设置替换席。

(四)宣布当日各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分工。

(五)赛前10分钟,临场主裁判员召集参赛队双方队长“掷币”选攻。

(六)双方队长将填写好的击球顺序名单交给主裁判员,并经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填入记录表。此表允许双方队长互看,此后,击球顺序不允许再改动,但可按规定替换队员。

(七)每场比赛由主裁判员集合双方队员、教练员(包括替补队员)在场地外列队(图14),举

行入场仪式。

图14赛前列队示例

(八)记录员核对双方上场队员是否与击球顺序名单相符。如有不符人员,不允许其参加该场比赛。

(九)主裁判员向双方队员介绍本场执裁人员,然后宣布比赛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检查队员服装、鞋和用具。

(十)双方致意后,由主裁判员引领步入比赛场地,练球1~5分钟。

(十一)总记录台发出“停止练球”后,裁判员应立即组织两队队员按球号顺序在比赛开始的位置列队。替补队员到替换席,指挥及执裁人员各就各位(图15)。

图15 比赛开始时站位

(十二)当总记录台询问场地准备情况时,主裁判员握拳上举(也可举旗或用其他方式)示意“准备完毕”后,立即转身面向队员,准备开始比赛。

(十三)记录员和司线员在边线外工作,需要时也可进入场内。

(十四)只允许一名佩戴教练标志的人进行指挥,其位置必须在限制线外。

二、比赛开始后的工作

总记录台宣布比赛开始后,主裁判员立即呼号,临场执裁人员应按分工到位执裁。

三、比赛结束的工作

(一)宣布比赛时间到和主裁判员的呼号同时发出时,主裁判员的呼号有效。 (二)宣布比赛结束时,主裁判员应面朝开球区站立。 (三)核实并宣布双方得分和胜负。

1.主裁判员可根据比赛场地情况在比赛区外某一位置集合队员列队(按入场仪式队形)。 2.记录员核实得分后,交主裁判员审核。

3.主裁判员宣布两队的总比分。宣布时,先宣布胜方的总得分,再宣布负方的总得分,并宣布获胜队。

4.如队员对成绩提出异议,可由记录员向队员宣布个人得分或再次核对成绩。

5.经双方确认后,主裁判员接受双方队长在记录表上签字。如某队拒签,主裁判员要在该表上注明拒签,在主、副裁判员签字后,该场比赛的成绩仍然有效。

四、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

当裁判员判定某队妨碍比赛言行成立,应按《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予以判罚。

(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停止犯规方的击球权(若行为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按闪击犯规方式处理);若无法当即处罚时,则停止犯规方下一号队员的击球权。

1.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 2.非击球员进入限制线内。

3.询问经解答后再次追问或指责裁判员。 4.在场边大声喧哗、喝倒彩等。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