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转包、出租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还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承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不少于5年;
(5)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现代休闲农业等较高价值的农村土地;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4、贷款用途。贷款原则上用于规模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家乐经营等涉农资金需求。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已列入本行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或行业; (2)资本市场投资;
(3)国家或本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用途。 5、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3)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4)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5)依法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6、贷款利率:贷款行根据本行贷款产品定价管理办法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和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确定。
7、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8、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选择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按期付息分期还本法;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期付息分期还本法。
9、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额低于100万元的(含),其抵押物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认;贷款额高于100 万元的,抵押物价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行确认。 10、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项目的现金流等情况,结合抵押物的状况等综合确定。
11、贷款抵押率和要求:
(1)原则上不超过确认价值的60%。
(2)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其抵押期内的租金原则上由贷款行代理支付,且借款人应提前一个支付周期将租金存入贷款行。 12、贷款申请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2)生产经营资料; (3)借款用途资料;
(4)抵押物状况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 (5)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书面证明;
(6)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7)抵押人对地上定作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 (8)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13、贷款操作流程
贷款人申请→调查→价值评估(贷款额低于100万元的(含),其抵押物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认;贷款额高于100 万元的,抵押物价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行确认)→审查→审批→签订贷款合同→抵押登记(农委)→贷款支用→放贷→贷款偿还。 14、抵押登记提供基本资料: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6)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还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的证明;
(7)抵押人对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 (8)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