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3.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4.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5.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7.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8.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9.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10.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1.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2.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3.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4.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15.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7.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8.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9.特殊管理的药品盒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 20.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的管理制度 21.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22.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23.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制度 24.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25.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起草人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批准人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编号 01 根据2013年修订版GSP管理规范要求 1.目的:明确药品购进要求,保证购进药品的质量合格。 2.范围:适用于药品的购进管理。
3.职责:主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各相关人员。 4.内容:
4.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4.2.业务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3.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4.3.1.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4.3.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4.3.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4.4.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4.5.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4.6.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4.7.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4..8.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4.9.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4.10.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11.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4.12.质量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门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文件名称 起草人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批准人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编号 02 根据2013年修订版GSP管理规范要求 1.目的:保证入店药品的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2.范围:适用于药品质量验收工作。 3.职责: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4.内容:
4.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4.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验收人员负责,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3.验收员应根据送货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4.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特殊管理药品及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立即验收完毕。
4.5.特殊管理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4.6.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6.1.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
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6.2.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6.3.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4.6.4.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4.6.5.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4.7.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4.8.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4.9.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人员审核处理。
4.10.应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