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规范书 下载本文

5.3.9 箱体处需有铭牌标志,铭牌标志应显示生产商名称、流水号及生产日期等资料,所有铭

牌标志应采用金属材料并雕刻文字或表面丝印。 5.3.10 箱体处需有警告标志。

5.4 5.5 5.6

设备配置

成套通信箱设备配置如下:详见表16-1 通信设备供货清单。

设备安装要求

箱体内设备安装排列整洁,结构清晰。

电磁兼容和抗电磁干扰

电磁兼容和抗电磁干扰,即EMSC&EMSI,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及抗电磁干扰应满足

IEC-801-2、IEC-801-3、IEC-802-4或EN61000系列中相应的要求,投标方应提供设备的具体电磁兼容指标、测试方法及测试数据。

5.7 接地方式

投标方应提供投标设备接地的要求及接地方式。

6 质量保证

6.1

6.1.1 6.1.2

基本要求

投标方应按国际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来进行系统质量管理。

投标方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从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对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保证负

责,即要保证所有这些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付、验收和价格所规定的要求。

6.2

6.2.1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投标方的质量保证系统应首先由国际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机构正式承认符合

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与该确认有关的所有评估和访问报告的副本。 6.2.2 6.2.3

投标方应提交公司质量手册,厂方的相关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针对本合同的质量保证计划。 针对本合同质量保证计划的第一份文件应在签定合同前由投标方和招标方共同认可,该

质量保证计划经认可后将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以后未经招标方同意不得修改。

6.3 附加质量保证要求

招标方应能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与投标方接触,应有机会检查质量系统并及时提出新的要

求。招标方还应有权进行现场考察,以就目前状况,具体事宜、进度等与投标方达成协议。

6

6.4 达不到保证性能的处理

任何产品如在现场经检查和试验证明未达到保证值,或由于投标方的过错在保证期内产品的

部份材料未达到保证值,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索赔,如发现任何主要部件有严重缺陷(如破损、断裂、腐蚀、锈蚀等),则应予退货。自交货之日(即制造厂发出提货通知日)起3年内应不发生由于制造质量问题的损坏,否则投标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7 试验

7.1

7.1.1

基本要求

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根据招标方同意的程序进行试验和检验,试验规范中应包括所有的

工厂试验,通过所有工厂试验是产品装运的先决条件。招标方有权派技术人员到投标方的工厂检验设备的性能指标,并根据需要出席工厂验收试验。每件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1.2

当产品运抵招标方的现场后,如发现产品有缺陷或当安装完毕后按投标方的出厂试验报

告数据进行现场测试时,发现指标达不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和招标方技术条件要求的技术性能时,投标方应免费为招标方更换。 7.1.3

投标方必须提交本技术规范书所列的各项型式试验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试验项目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类型和数量、试验标准、试验过程、试验结果、试验结论、试验日期、试验机构名称及其签章等。

7.2 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参照《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要求进行,本产

品要求不低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要求,相关试验项目如下:

a) 温度循环试验; b) 标牌耐久性试验; c) 设备稳定性试验; d) 3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 e) 25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 f) 钢球试验; g) 跌落试验; h) 应力消除试验; i) 把手、旋钮松动试验; j) 电离辐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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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插座应力试验; l) 耐热和放火试验; m) 外形结构防触及试验; n) 接地低电阻测量试验;

o)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试验; p) 电源软线的拉力试验; q) 接线端子导线安装试验; r) 抗电强度试验; s) 脉冲试验; t) 温升试验; u) 球压试验;

v) 对地漏电流测量试验; w) 对通信网络漏电流测量试验; x) 异常工作故障试验; y) 潮湿处理试验。

8 测试和验收

8.1

8.1.1

基本要求

投标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使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厂前,产品应经质量检验

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出厂。每件出厂交收的产品应附有制造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交产品的出厂检验纪录,应包括11.2中所有各项的实测值。如招标方有要求时,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的其它有关试验数据。 8.1.2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的目的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

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规定。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行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规定。 8.1.3

设备在出厂前应进行整机的系统测试(包括软件、硬件及附属设备),出厂测试的设备

应是需方实际购买的设备。 8.1.4

测试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出厂系统测试的详细计划(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指标及

相关的规程)。

8.2

8.2.1

术语限定

单位产品

8

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个允许交货的设备。 8.2.2

检验批

出厂检验批应由同时提交检验的若干相同型号的单位产品组成,这些单位产品应是在同一连续生产期内(1周)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造出来的产品。 8.2.3

样本单位

一个样本单位是从检验批中随机抽查的一个单位产品。 8.2.4

试样

一个试样应是样本批次的一个样品,此样品应为随即抽取的样品。

8.3

8.3.1 8.3.1.1

型式检验

检验目的

型式检验目的是对基本设计和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产品的试验项目应包括《电信终

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中所列全部项目,同时其抽检的样本单位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8.3.1.2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应包括《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

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中所列全部项目,并且应在抽取的样本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8.3.2

检验周期要求

存在下列情况时,需对设备进行检验: a) 产品试制定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 大批量产品的招标方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8.3.3

抽样方案

一般情况下,每次检验应从检验批中抽取每种型式1个样本单位进行检验,其规格应有代表性,并且产品中的特性检验的抽样数应是规定的两倍。在定型鉴定和主管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抽样方案可由主管部门决定。 8.3.4

判定规则

9

8.3.4.1 验。 8.3.4.2

被抽取检验的样本单位有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新的样本单位重新检

1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其它检验的任一项试验,则应判定为不合格。允许重新抽取双倍

的样本单位就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为合格;仍有任何一个项目不能通过试验,则应判为不合格。 8.3.5

重新试验

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根据不合格原因,对全部产品进行改正处理。在采取接受的改进措施以前,应停止产品鉴定和验收。在采取改进措施以后,应重新抽样进行型式检验,对新的样本单位重做全部试验,经主管部门决定或经交收方商定,可酌情减少部分已合格的试验项目。 8.3.6

样本单位处理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仅为部分项目试样,不能做成品交货;在样品进行全部试验项目,全部试验项目通过后,外观和包装可以满足交货要求的,可作为成品交货。

8.4

8.4.1

出厂检验

制造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使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每件出厂的产品须经

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8.4.2 产品。 8.4.3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然后招标方根据这些试验结果接受或拒收

的规定,它们是产品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试验。 8.4.4

按照规定的比例,根据检验批的大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批至少抽1个样本单位。

检验样本单位内的产品特性时,待测产品的检验项目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的规定来确定。 8.4.5

所有供货将由招标方代表到投标方生产厂进行工厂检验,时间由双方协定,为期1周;

参加人员为招标方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方现场工程实施技术负责人,共计5人/次;招标方的参会人员前往投标方生产厂的旅差费和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8.5

8.5.1

现场检验

产品运抵现场后,招标方将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将由《电信终端设备

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中的各项试验中选取,检验单位由招标方指定。 8.5.2

招标方将在抽样前3天通知投标方,若投标方不参加或未按时到达,则招标方抽样试验

10

的结果,投标方应认可。如果抽样试验合格,试验费用由招标方承担。如第一次抽样试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