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0354-2002)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下载本文

(JB/T 10354-2002)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最后更新:2005年12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JB/T 1035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运行前的准备、启动、运行与调节、停炉、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小于3.8Mpa,额定蒸发量不小于0.1㈨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电加热锅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4272 设备及管道保温导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l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T18292 生活锅炉经济运行

GB/T18342 链条炉排锅炉用煤技术条件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3.1 使用管理的要求

3.1.1 锅炉设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必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锅炉房应符合GB 50041的规定。

3.1.2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 3.1.3 锅炉使用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a)法规与文件:

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5)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8)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度和下发的其它文件

b)锅炉房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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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房平面布置图;

2)水、汽、风、烟、燃料各系统流程图: 3)热力管网系统流程图; 4)逻辑控制图;

5)锅炉及附属设备操作规程; 6)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c)锅炉及辅机资料: 1)总图及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结果汇总表; 3)热力计算书或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锅炉登记表:

7)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8)锅炉其它图纸资料: 9)辅机总图及易损件图。

3.1.4锅炉房应有以下记录,并保存记录一年以上: a)运行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及水质化验记录; 3)煤质化验及排渣含碳量化验记录; 4)交**记录。 b)检查记录:

1)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2)设备缺陷记录; 3)巡回检查记录。 c)检修记录:

1)设备累计运行时间记录; 2)维护保养记录; 3)修理及改造记录。 d)定期检验记录: e)事故记录。

3.1.5锅炉房应具备以下规章制度: a)岗位责任制度:

1)锅炉房管理人员的职责; 2)司炉人员的职责;

3)水处理及化验分析人员的职责。 b)交**制度:

1)司炉人员交**制度; 2)水处理人员交**制度。 c) 巡回检查制度; d) 安全操作制度;

e)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f)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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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水质管理制度; h) 安全保卫制度; i)清洁卫生制度。 3.2 安全运行的管理

3.2.1 司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

水质化验人员也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上岗。

3.2.2 锅炉在运行中,应保证汽压、水位、温度正常,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记录表格的项目见附录A。

3.2.3 锅炉在正式投运前,必须对安全阀进行整定与校验,其整定与校验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2.4 锅炉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定期校验。

3.2.5 锅炉在使用中须定期进行设备状态及技术性能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维护。

3.2.6 锅炉在使用中,其自动控制及联锁保护装置应完好,不允许在非保护状态下运行。

3.2.7 对燃油、气的锅炉,其油、气管路应具备完好的密封性。 3.2.8 锅炉水质应符合GBl576的规定。

3.2.9 较长时间停炉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防冻措施。 3.3 经济运行的管理

3.3.1 锅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 50273的要求。

3.3.2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保温应符合GB4272的要求。

3.3.3 锅炉应使用设计燃料或与设计燃料相近的燃料。链条炉排用煤应符合GB/T18342的要求。

3.3.4 锅炉运行时,应经常检查管道、仪表、阀门及保温状况,确保其完好、严密,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等情况。

3.3.5 锅炉运行时,应经常检查锅炉本体及风、烟设备的密封性,发现泄漏要及时修理。锅炉受热面应定时清灰,保持清洁。

3.3.6 在用锅炉宜配备能反映锅炉经济运行状态的仪器和仪表,并定期检查、校验。

3.3.7 在用锅炉的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GB/T17954和GB/T18292的规定。 3.4 环保运行的管理

3.4.1 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l3271的规定。 3.4.2 燃煤锅炉应推广使用洁净燃烧技术。

3.4.3 出力大于等于20t/h(14MW)的锅炉应推广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3.4.4 锅炉、湿式除尘及脱硫设备排放废水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3.4.5 锅炉及辅机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l2348的规定。

3.4.6 当地方环境标准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时,应符合地方标准。

4运行前的准备

4.1 锅炉的内部检查

4.1.1 锅筒内部装设的汽水分离器、隔板等部件应齐全完好,连续排污管、定期排污管、进水管及仪表管等应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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