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四十一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日常养护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管理需要细化。

第五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同时废止。 附录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类别 定 义 具体作业内容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预 防 养 护 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其他。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修 复 养 护 分丧失服务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功能,为恢复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性、结构性修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其他。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专 服务功能而项 集中实施的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养 完善增设、加项目。 护 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应 急 养 护 损毁、中断、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产生重大安理; 全隐患等,为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通、保通、抢修 注:1.修复工程大修、中修、小修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规模自行划分。 2.专项养护具体作业内容由各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自行确定,如灾害防治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畅安舒美创建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