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五) 下载本文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五)

1、企业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能否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的,视同转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2、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5、纳税人提供代理进口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6、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免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