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 下载本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

和级别管辖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内高法[2002]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5.23 【实施日期】2002.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

(内高法[2002]84号)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 / 2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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