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

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09]71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718号)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已确定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计划在2-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为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要求,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各项工作。如项目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应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二、严格招标程序,做好招标工作。 1 / 2

(一)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包括光伏

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可由地方统一组织招标。 (二)招标条件必须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三)招标条款不得含有要求使用本地产品等地方保护内容。

(四)光伏系统集成商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对外采购也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如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在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基础上,按成本核算投资。财政部对其补贴标准另行核定。 三、示范项目要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对造价偏高、系统集成商或设备供应商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在工业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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