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的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其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及内部单位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上级拨入投资,划入单位按原值、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分别入账,按账面价值增加上级拨入投资。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十)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臵税等相关税费;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还应考虑弃臵费用;对于购臵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十九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调整,并根据剩余使用寿命重新确定折旧率。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企业提供“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接管企业根据“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暂估入账,待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道砟。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
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年限平均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第二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重新预计使用寿命;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整体更新和成段更换改造、功能性升级、加装改造、改扩建等提高固定资产性能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二)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砟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为消除路基、桥梁、隧道的严重病害进行的局部修理,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
(三)成段更换接触网、成段更换电力贯通线、电务整站(整套、成段)联锁设备更新支出予以资本化。
(四)各项设备的更新、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予以资本化。
(五)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六)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合理进行摊销。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范围、方法、依据、审批等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扣除净残值后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
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
产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臵。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件3)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技术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交财务部门。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臵的综合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二)固定资产购臵的验收交付。购臵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业务部门进行试运转鉴定(需要安装的要在安装后进行鉴定),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三)铁路运输企业购臵机车(含电务车载设备,下同)、动车组(含电务车载设备,下同)、客车,由配属段到工厂接车(进口机车、动车组、客车到指定地点接车),并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机车、动车组、客车履历簿、验收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车、动车组、客车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逐级下转列账;随车带回的需单独计价的机车、动车组、客车配件,不计入机车、动车组、客车固定资产价值,
另发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按配件价值的大小分别列入固定资产中的高价互换配件和存货,但随车配备的工具应计入机车、动车组、客车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发列账通知书。配属段对已经交付使用但月末尚未收到上级列账通知书的,应将机车、动车组、客车暂估入账。
(四)基本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供“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应按资产接收单位和固定资产类别编制。接管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转至资产接收单位。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建设单位将“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财务部门列账并逐级下转。
上级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根据“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本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
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手续后,由划出单位根据调拨决定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划入单位盖章后,划入划出双方按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列账(对路内单位划转的以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列转划入单位)。
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分立、关停的,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
各单位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财固—2)”,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转让、出售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及时清理、列销固定资产。对未全部出售的,应按已出售建筑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
接受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资料填写“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租入、租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按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出租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出租。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污染环境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7.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8.国家强制报废的。
(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鉴定小组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三)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配属单位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赔偿。铁路货车的损失赔偿按总公司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规定执行。
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后另附有关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资料。
(四)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可使用或经修理后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在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