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必须履行相关程序。被拆除资产企业应按资产性质,履行资产处臵的相关审批程序。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的,双方应在资产拆除前签订协议,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拆除资产的相关补偿办法,否则,不得拆除。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
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
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四十条 委托运输资产管理。
(一)受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简称为受托设施设备),是指委托方(特指合资铁路公司)与受托方(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由受托方进行管理维护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包括运输设施和运输移动设备。
(二)委托方是受托设施设备的所有方,受托方根据协议对受托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使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三)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受托设施设备的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受托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其他特别事项的权责划分等。
(四)受托设施设备管理单位技术部门要对受托设施设备按不同委托方分别进行数量管理和技术管理,设臵受托设施设备技术履历簿,建立技术台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受托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受托设施设备情况,不断提高设施设备的运维效率。
第八章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
预计可使用寿命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由总公司统一公布,各单位按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核算台账,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和使用期限等。
由于技术进步、设备转型、修制改革、价格变化等因素,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寿命发生重大变化,需修订高价互换配件目录时,由总公司适时修订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设备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集中修不断发展的特点,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并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对闲臵配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调剂调拨,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分存的数量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负责储备定量核定、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件的报废、鉴定;计划部门负责互换配件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
第四十八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有关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对高价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九条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各类高价互换配件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第五十条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四)因技术进步被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国家强制报废的。
(六)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
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臵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四条 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各企业应结合设备检查和春、秋季鉴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查点、核实。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经常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负责人应组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遵循“以账对物、以物核账、账实相符”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清查:
(一)清查小组清查盘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 (二)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册和卡片。
(三)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相互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履历簿)和卡片。
(四)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根据盘点
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财固-12)”。
清查盘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查出的闲臵固定资产、待处臵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
(五)年度全面资产清查应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和使用效益,账、卡、实清点核对结果,资产状况,盘盈、盘亏、毁损等原因、处理意见和责任认定。分析固定资产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和折旧提取、减值确认等情况,提出固定资产管理和效益效率提高的措施建议。
(六)根据委托运输资产管理协议,受托设施设备一般由委托方组织,受托设施设备管理单
位配合,年度终了前,受托方应与委托方共同对受托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受托资产清查盘点表”(财固-13),对清查结果分析原因,双方签字明确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和清查报告应单独归档保存,以便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以下有关固定资产的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处臵、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臵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臵费用和预计处臵时间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企业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其控股股东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发《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铁路运输企业高价互换配件管理办法》(铁财?2005?104号)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内容:
1.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折旧率 3.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
4.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和填制说明
主题词: 分送:财政部、审计署,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5年0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