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凡居住在省内异地的,按居住地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执行;凡居住在省外的,按所在省居住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费标准执行。
29、问:领取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遗属,能否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领取了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不得在死者单位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30、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的企业干部和工人,死亡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或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费加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两项之和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发10元。
31、问:《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什么时候退职的职工?
答:《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中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按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32、问:企业在《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第四条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由市、地、
州确定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幅度内,能否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答: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33、问: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和其他供养直系亲属能否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后,其配偶本人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已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变。
34、问: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从何时发给?
答: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死亡的下月起发给。但是,在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和本解答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35、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已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因病或非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凡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川劳人发[1988]16文规定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按照市、地、州确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50%至75%生活困难补助金。
36、问: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如何发给?已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是否发给丧葬补助费?
答: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按下列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
37、问:职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不够享受抚恤条件和以后符合享受抚恤条件时,可否增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确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以职工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人数(以劳保卡为依据)确定的,因此,在职工死亡的
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够享受抚恤条件的,以后符合享受抚恤条件时,不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8、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l70号文件关于《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中“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如何掌握?
答:为了有利于丧事的处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情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
39、问:职工死亡后,由本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路费,可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飞机票能否报销?
答:乘飞机来的,按财务有关规定的车船费报销。
40、问:如何掌握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的供养条件?
答:(一)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