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企业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综合治税,减少税费流失,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六证齐全”合法煤炭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煤矿等)、煤炭洗选企业(主要包括洗煤厂、储煤厂等),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后形成的新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纳入驻矿管理统一销售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税费包括煤炭企业税收和煤炭企业规费两部分。
(一)煤炭企业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
(二)煤炭企业规费是指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排污费、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规费。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税”新机制,由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之间建立煤炭资源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县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领导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组建等事宜。
第七条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煤销公司各抽调数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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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共同负责,公安、煤炭、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协调配合。 第八条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驻矿征收服务站点,每个站点负责所辖煤炭企业的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每个站点都要相应设立业务组、征收组、复核组、督查组,每个小组都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章税费征收与管理
第九条全县煤炭销售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模式,由县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负责。
第十条全县所有合法煤矿及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的煤炭均纳入全县驻矿(厂、场)管理统一销售范围,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要到各驻矿点办理《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省煤炭统一调运单》后进行销售;地方铁路上站煤销售要办理《省地方煤炭铁路上站煤调运单》后进行销售。省内电煤供应继续实行电煤《派车单》运行模式。对于无票销售的煤炭实行倒查,依法追究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责任,确保煤炭的合法销售。
第十一条县国税、地税及其他征收部门负责其所征收的各项税费及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各税费基金征收台账,各项税费基金的计征严格依据省级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并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各征收、配合协调部门要定期汇总相关信息、核对所有票据,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四章岗位职责及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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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业务组主要职责是及时与用煤单位和煤炭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保障煤源供应;确定供煤企业,按量发放派车单,核准开具调运单。加强与客户或煤炭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销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征收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业务组所签合同、销售通知单查验核准税费征收依据,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复核组主要职责是审核购销合同、销售通知单是否准确、完整,审核完毕后,加盖“驻矿小组已审”专用章确认。
第十六条督查组主要职责是对各驻矿站点监督审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道路巡查,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第十七条各驻矿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要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管理、使用、查验中认真负责。对于不严格执行驻矿管理规定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具体业务操作是: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生产企业核定产能和煤炭产品生产计划,及时将《省煤炭销售票》发放或换发到煤炭生产企业,县地税部门开具可持续发展基金票。各用煤单位和煤炭生产企业要首先同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用煤单位将购煤款项打入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按照用户需求,确定矿点予以销售。县国税、地税、财政部门人员依次认真核准购销合同及所属各类单据,确认真实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购煤用户持所需票据方可出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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